渝中进口跨境电商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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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正面清单是什么? 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该清单限制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品类,只有在清单范围内的商品才可以通过跨境电商模式进口,海关按此清单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实施正面清单管理。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一般进出口模式:跨境电商企业通过事前备案,将企业信息、商品信息进行备案。当境内消费者成功支付订单后,跨境电商企业将订单信息发送至服务平台进行申报;支付企业将订单支付信息发送至服务平台进行申报;跨境物流企业在成功预订舱单信息后,将对应的跨境贸易相关的舱单信息(含运单信息)发送至服务平台进行申报。服务平台集齐三单信息后,自动生成清单供有报关报检的企业进行申报。清单经海关、检验检疫审核后,若无异常,则放行进入终端配送环节。
跨境电商与跨境物流高度正相关,二者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且互为因果关系。从长期来看,跨境电商与跨境物流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相互正向促进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相互抑制关系,且跨境电商对跨境物流的长期依赖性要强于跨境物流对跨境电商的依赖。
从短期来看,跨境电商主要受自身因素影响,而跨境物流则受跨境电商影响较大,跨境物流与跨境电商关系也主要表现为同向变动,且跨境物流的增长在短期内对跨境电商增长并没有明显的反向抑制作用。
总的来说,我国跨境电商与跨境物流在2008~2016年间初步呈现良好协同关系,但协同关系显著性水平相对较低,二者协同发展的条件和关系仍有待进一步改善。
影响跨境电商与跨境物流协同的因素有协同环境、协同机制、协同关系、协同能力、协同意愿、个体特征、协同预期等 。
跨境电商与跨境物流发展过程存在诸多不协同,主要表现在能力协同缺乏、利益互信协同机制缺乏、跨境物流网络系统协同缺乏、跨境电商与逆向物流协同缺乏以及跨境电商与传统外贸协同缺乏等诸多方面。可从健全支撑服务体系、完善利益互信协同机制、优化跨境电商与逆向物流协同、推动跨境电商与传统外贸协同以及促成各子系统、多方主体协同等多方面推动跨境电商与跨境物流协同。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即B2B)和企业对消费者(即B2C)的贸易模式。B2B模式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以广告和信息发布为主,成交和通关流程基本在线下完成,本质上仍属传统贸易,已纳入海关一般贸易统计。B2C模式下,我国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以销售个人消费品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2019年大多未纳入海关登记。
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主要是统一报关流程,提升通关效率。
为外贸企业进出口通关提供便利服务的系统平台。89号文发布后,地方海关为鼓励跨境电商发展各出其政,政策分散导致通关流程各不相同。海关总署建设全国统一版的通关服务平台,意为统一报关流程。该平台所上传的数据可直接对接海关总署内部系统,节省报关时间,提升通关效率。
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
2018年,中国海关进出口监管服务不断提升,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了环境。在通关证件、服务项目、信息化、机制改革和国际合作等领域有较大突破,并在压缩进出口通关时间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2018年,进口、出口环节通关时间分别压缩56.4%和61.2%,超额完成年内压缩的三分之一的目标。在通关证件方面,口岸验核监管证件从86种精简到46种,全国口岸均已公示目录清单,有效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在服务项目方面,海关深化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三互”大通关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拓展至12大基本服务功能,主要申报业务应用率达80%以上;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展全国版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构建更加便捷的通关软环境。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海关总署积极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数据的接人以及进出境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启用,实现无纸化通关,目前应用比例已达98%。在机构改革方面,2018年4月16日通过机构改革方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出人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人海关总署,为信息共享、统筹监管提供了体制保障。
依托跨境电商综试区,通过构建一套与外贸发展相适应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集合第三方平台、物流、仓储、支付、培训、融资、创投、营销、数据、展会和咨询等国内外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资源,以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为载体,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生态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为外贸企业转型升级、开拓国际市场培育新优势。
通过对跨境电商平台数据的分析和梳理,为外贸企业出口提供更好更多的服务,包括通关、贸易融资、信用担保、物流、数字营销、换汇退税、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等。构建了“1+2+3+4+X"模式:1(公共服务平台)+2(跨境电商创新服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平台)+3(供应链服务+金融+品牌建设)+4(政策+法律+监管+数据)+X(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园区),为企业借助跨境电子商务开展外贸业务、推动品牌出海、提升电商海外口碑提供一站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