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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催化剂,化工品清关,代理操作经验及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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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纯粹化学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1981年的定义:催化剂是一种改变反应速率但不改变反应总标准吉布斯自由能的物质。催化剂早由瑞典化学家贝采里乌斯发现,早在1836年,他在《物理学与化学年鉴》杂志上发表了一篇论文,提出化学反应中使用的“催化"与“催化剂"概念。


催化剂|归类规则是什么?

根据《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年)》和《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017年)》,品目38.15项下的催化剂包括引起或促进某些化学反应的制剂,阻止化学反应的产品不归入该品目。

主要分成下列两类:

(一)主要是由一种或数种活性物质沉积于载体上构成(称作“载体催化剂”)或以活性物质为基料的混合物构成。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活性物质是某些金属、金属氧化物、其他金属化合物及其混合物。经常单使用或以化合物形式使用的金属是钴、镍、钯、铂、钼、铬、铜或锌。载体(有时可被活化)通常是由钒土、碳、硅胶、硅化石粉或陶瓷材料构成。载体催化剂有齐格勒催化剂及齐格勒-纳塔型催化剂等。

(二)是以某些化合物为基本成分的混合物,这些化合物的性质及所占比例按不同的催化化学反应而各不相同。这些制剂包括:自由基“催化剂”(例如,有机过氧化物或偶氮化合物的有机溶液、氧化还原混合物);离子“催化剂”(例如,烷基锂催化剂)


品目38.15不包括:用于提取贱金属或制备贱金属化合物的废催化剂及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的废催化剂;单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呈精细粉末或丝网织物等形状的属或属合金催化剂;橡胶硫化用的配制橡胶促进剂。


海关规范申报目录的要求:

根据《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20年)》的规定,企业在申报品目38.15项下的催化剂时应申报清楚以下要素:

1.品牌类型;

2.出口享惠情况;

3.用途(如促进某某聚合物的聚合等);

4.成分含量;

5.GTIN;

6.CAS</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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