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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定义及国有股权资产评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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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是IPO的重要力量,近年来,随着国有控股、参股创投机构的迅速发展,拟IPO企业存在国有股权的情况变得十分常见。
历史上存在的国有股权变动是否需要评估、以及历史上遗漏评估如何补救成为IPO申报的重要研究课题,本文将进行一定的分析,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国有股”定义

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于2018年5月16日联合发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
其中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和单位,其证券账户标注“SS”:
(1)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资或全资企业;
(2)款中所述单位或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大股东的境内企业;
(3)第二款中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资或全资企业。
同时,第七十四条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股东标准,但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资或全资企业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行为的境内外企业,证券账户标注为“CS”,所持上市公司股权变动行为参照本办法管理。
由上可知,国有股是指国家对企业直接出资或者间接出资形成的股权,即包括国有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也包括国有参股企业。


股权评估 资产评估



国有股变动评估的相关法律法规



1、财政部于2001年12月31日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14号令”)
第三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2、国资委于2005年8月25日发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在实务中,大家对于改制、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等直接导致国有资产发生变动的情况,均能保持一定的敏感性,一般不会遗漏国有资产评估的相关程序。但是对于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以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等间接导致国有资产发生变动的情况,囿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生疏、经验的欠缺,相关主体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的情况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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