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编写资金申请报告品质优良项目资金补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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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奖励标准
1.对2022年度平台企业纳统营业收入(自营交易平台为电子商务销售额,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为营业收入),申报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2亿元(含2亿元)的,分别给予平台经营主体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
2.第二次及以上超过,且2022年度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幅达到15%以上,按比上一年度增量的1%给予平台经营主体奖励,但高不超过100万。
3.2022年度以前享受过我市电子商务平台奖励政策的企业适用第2条。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主体。
2.申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企业申报年度内须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简称EDI)。
3.申报单位电子商务销售数据或服务收入以企业在“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内2022年度年报表填报的数据为准。(上年度基数为零的,以纳统门槛为基数计算,集团公司母子公司不合并计算。销售或服务收入及增长证明材料由各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并审核确认)
4.申报单位2022、2023年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内的企业类别应为以下类别之一:“限额以上服务业”或“规模以上商贸服务业”。
5.申报单位如实填报数据。凡填报电子商务销售数据或服务收入等生产经营指标数据,均需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
申请直播电商基地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主流平台授牌的直播机构牌照及合同复印件;
2.不动产租赁、购买合同,其他使用权证明或自有房产证明;
3.直播基地入驻企业清单和直播机构、直播平台、直播公司、签约主播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与入驻直播机构、直播平台、直播销售等公司及相关主播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经纪合同或每位主播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对账单,租金发票等,直播间数量,机构主播人数数量等证明材料,其他资料留备核查);
4.与所服务厦门企业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与厦门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发票等),被服务本地企业情况简表(包括被服务企业名称及经营网站、联系方式、开展直播情况和服务效果等);
5.服务本地品牌企业电子商务销售额证明材料,通过直播方式电子商务销售额证明文件;有实际交易且与企业名称一致的网店截图;
6.每位主播直播带货的视频影像资料,视频需清晰可见其直播场所,主播直播情况(需录入直播客户端后台操作界面与主播同步的镜头),视频总时长不少于1小时,直播场次不少于3场。
电子商务活动补助
(一)补助对象
向市商务局报备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含直播电商活动)的依法在厦门市登记注册、具有立法人资格电子商务相关行业协会或厦门市行政辖区内高校。
(二)补助标准
按项目实际支出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劳务费(含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的50%予以补助,单场活动上限15万元,单个承办机构每年获得补助的场次多不超过3场。
(三)申报条件
对2022年度已向市商务局报备,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并经参加人员测评满意度达80%以上,取得较好效果的活动。
市商务局和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为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部门。
(一)市商务局负责电商发展资金的管理,编制电商发展资金年度预决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统筹电商发展资金的实施,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修订电商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拨付电商发展资金,开展电商发展资金绩效管理。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电商发展资金年度预算,下达预算批复,会同市商务局制定修订电商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按程序拨付资金,并对电商发展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扶持标准分别按照《厦门市人民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规﹝2020﹞2号)的具体规定执行:
(一)电子商务平台奖励:对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第二次及以上超过且本年度纳统营业收入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幅达到15%以上,按比上一年度增量的1%奖励,高不超过100万。
(二)电子商务园区主办方奖励:对运营时间1年以上、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入驻有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2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75%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的主办方予以奖励,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核定,每个园区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三)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企业)奖励:对获批成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获批成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数字商务示范企业奖励:对获批成为数字商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