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县代办台湾原产地证EC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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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我司经国家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批准成立的,已经在商检局和贸促会注册备案,为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备案办理原产地证业务。
代办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CO、FORM A、FORM B、FORM E、RCEP 、FORM F、FORM L、FORM P、中澳、中韩等
代办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原产地证、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是指依据大陆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签署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签发的就双方之间相互给予关税减免待遇的证明文件。为使我出口到台方的产品能够享受《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关税优惠待遇,自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FormH)。
优惠原产地证书不仅是货物原产地身份的证明,而且也是出口国享受关税减免和其他优惠待遇的重要凭证。因此,优惠原产地证书正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只要能拥有一张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出口企业就能享受关税优惠政策,但是企业对原产地优惠政策认识不足、不积极主动利用原产地优惠政策,致使企业白白丢掉到手的实惠。
我司经国家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批准成立的,已经在商检局和贸促会注册备案,为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备案办理原产地证业务。
代办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CO、FORM A、FORM B、FORM E、RCEP 、FORM F、FORM L、FORM P、中澳、中韩等
代办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原产地证、
2011年1月1日,关乎两岸发展福祉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开始全面实施。中国贸促会于ECFA实施当天,根据山东、江苏、福建、厦门和杭州等省(市)地区企业的申请,成功签发首批大陆方面的ECFA原产地证书。所涉产品基本涵盖台湾方面减税清单所列的全部行业,签证金额100多万美元,企业凭证书可获得7%至不等幅度的关税优惠。ECFA原产地证书的成功签发,为两岸产业发展创造了新的契机,保障两岸企业和广大民众及早获得实在利益,真正共享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成果。
中国贸促会于ECFA实施当天,根据山东、江苏、福建、厦门和杭州等省(市)地区企业的申请,成功签发首批大陆方面的ECFA原产地证书。所涉产品基本涵盖台湾方面减税清单所列的全部行业,签证金额100多万美元,企业凭证书可获得7%至不等幅度的关税优惠。ECFA原产地证书的成功签发,为两岸产业发展创造了新的契机,保障两岸企业和广大民众及早获得实在利益,真正共享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成果。ECFA遵循世贸组织规则,兼顾两岸经济发展的现状和特点,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经贸合作领域,是一个综合性的、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协议。根据协议,共有268项大陆产品可以通过申办ECFA原产地证书享受优惠关税待遇进入台湾市场。以山东联创公司为例,该企业通过申领ECFA原产地证书,仅尼龙高强力工业丝这一个产品预计2011年就可以减免关税17.5万美元。ECFA协议和原产地规则的实施,降低了双方的贸易成本,共同提升两岸产业国际竞争力,Zui大限度地实现两岸经济优势互补,标志着两岸经济关系正式跨入互利双赢、合作发展,充满实质内涵的ECFA新阶段。中国贸促会配合国家自贸区战略的实施,积极开展各项优惠原产地证签证工作。
我司经国家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批准成立的,已经在商检局和贸促会注册备案,为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备案办理原产地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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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原产地证、
四种误区导致优惠原产地证利用率不高:
一是企业对优惠政策不了解。目前原产地证申领员素质普遍不高,原产地业务水平仅停留在掌握申领程序和证书缮制要求等方面,很难做到向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或销售人员传达原产地的优惠政策。企业不知道客户索要原产地证书的目的,往往是为满足客户要求、结汇安全而被动申领证书;有的因为对优惠政策掌握不透,申领的原产地证书不正确,产品在进口国结关时未能真正享受到关税减免。
二是企业对优惠政策的认识有偏差。有的企业知道客户索要原产地证明书是为了减免关税,但误认为关税减免应由进口商单方面享受,客户如果没有提出签证要求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的企业担心如果向客户提出分享关税优惠的要求就会失去订单。由于企业对优惠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因而申领优惠原产地证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
三是企业不善于应用优惠政策。企业既使了解原产地证书能带来关税减免,但由于缺乏足够的经验或技巧,不懂得将关税优惠政策作为提高成交价格、共享贸易利润或扩大市场占有率的有力武器,影响了产地证作用的发挥。
四是信息不畅。企业管理层或外销人员很少主动参加检验检疫机构的原产地证业务培训,使得企业高层获取关税优惠政策等信息的渠道不畅,企业决策层对优惠政策不了解、不掌握,造成不能充分利用。
我司经国家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批准成立的,已经在商检局和贸促会注册备案,为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备案办理原产地证业务。
代办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CO、FORM A、FORM B、FORM E、RCEP 、FORM F、FORM L、FORM P、中澳、中韩等
代办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原产地证、
《海峡两岸合作框架协定》(ECFA)优惠原产地证书办理须知:
一、基本概况
(一)签证地区
台湾
(二)证书名称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三)签证产品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项下给予关税优惠的267种产品,这些产品符合《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
(四)证书文字
证书内容以中文填写。必要时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
二、申请书
书面申办ECFA证书是采用FORM A申请书。申请书的项目应如实填写,与证书相同的栏目应与证书内容一致。申请书由产地证申报员署名并加盖申办单位印章。
三、证书编号
台湾ECFA证书编号须填写证书种类识别字母“H”,其余部分可参考Form A证书号的编排方式。例如H11470ZC
产品运输符合ECFA临时原产地规则的直接运输规则。货物在第三方临时储存的停留时间,自运抵该方之日起不得超过六十天,并且货物在停留期间处于该第三方海关监管之下。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应提交中转方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进口方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如需办理海峡两岸协议原产地证书,欢迎各位企业咨询: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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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原产地证、
证书填制
栏:
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出口商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二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应详细列出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如果证书填写不下,可以随附生产商清单。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若本栏资料属机密性资料时,请填写“签证机构或相关机关要求时提供”。
第三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进口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四栏:应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船舶、飞机等)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如离港日期未终确定,可填写预计的离港日期,并注明“预计”字样。
第五栏: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可在本栏标注(√ )。如果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请在该栏注明原因。该栏应由进口方海关已获授权签字人签字。
第六栏:如有需要,可填写订单号码、 信用证号等。
第七栏:应填写项目编号,但不得超过20项。
第八栏:应对应第9栏中的每项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编码,以进口方8位编码为准。
第九栏:应详细列明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货品名称可在中文名称外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货品名称应与出口商发票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当本栏货物信息填写完毕时,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十栏:每种货物的数量可依照海峡两岸双方惯例采用的计量单位填写,但应同时填写以国际计量单位衡量的数量,如毛重(用千克衡量),容积(用公升衡量),体积(用立方米衡量)等,以地反映货物数量。
第十一栏:应填写唛头或包装号,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
第十二栏:若货物符合临时原产地规则,出口商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12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报适用优惠关税待遇所根据的原产地标准。
我司经国家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批准成立的,已经在商检局和贸促会注册备案,为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备案办理原产地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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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原产地证、
原产地证书
一、为使原产于一方的货物在输入进口方时获得优惠关税待遇,应由出口方签证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其样式及填写须知见附件。
二、依据临时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出口货物可被认定为原产于出口方时,原产地证书应在货物出口报关前签发。
三、原产地证书应依据证书填写须知正确填制,编列单一证书编号,并以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正确署名和盖章。一份原产地证书涵括的货物应属同一批次交运,且其项数不超过20项。原产地证书仅能签发一份正本,进口商应持凭该正本申请适用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可在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90天内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
(一)因不可抗力或出口方经规定可接受的正当理由;
(二)签证机构已签发原产地证书,但由于在填制或签发证书时产生的技术性错误,出口商申请注销及补发原产地证书;
(三)原产地证书遗失或损毁。
五、补发的原产地证书自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注记“补发”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