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建材厂拆迁评估,加工厂拆迁评估,木材厂拆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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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企业拆迁补偿的具体构成
(一)对被拆迁企业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屋等无法搬迁的固定资产的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应当对被拆迁企业的房屋、建筑物等地上构筑物进行补偿,其中补偿面积以相关房产证明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标准。因各种原因无法办理房产及土地证明的,应当由被拆迁企业选定评估公司,由评估公司进行实地的价值评估作为标准。对于无法搬迁的机器设备,或者搬迁费用其实际价值的,应当结合其新旧和重置价款,计算出重置新设备的补偿款对被拆迁企业进行补偿。
(二)对被拆迁企业的搬迁费和因搬迁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设备搬迁安装费:前文对不可搬迁设备的补偿进行了概述,但对于可搬迁的设备也有另一套补偿方式。对于可以搬迁的设备,应当对搬迁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包括设备拆卸费、交通运输费、设备安装费、设备调试费等补偿费用。
临时安置补偿费:如果对企业进行搬迁异地安置的,应当根据动迁时至新企业可进行运营时,这期间因动迁所需支出的过度的合理补偿费用。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主要应当按照,被拆迁企业往年同时期的实际营业利润来确定补偿数额,而因搬迁所造成原料和非成品的损失也应当考虑在内。
对企业类被拆迁人补偿的标准直接影响到企业搬迁后的经营,但由于每个拆迁项目实际情况的不同,终企业的补偿费用高低也是千差万别的。因此,只有像中医一样有针对性的制定办案方略才能使得被拆迁企业的利益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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