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人力资源管理师报考条件对年龄学历有什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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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鉴定资格: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4.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5.具有本或相关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6.具有本或相关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以上所称“本职业”指: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保障、心理咨询、社会工作、法律工作、工会工作等与协调劳动关系相关的工作人员。
“相关”指: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及其他经济类、管理类等人文社科。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师鉴定资格: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或相关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具有本或相关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员鉴定资格: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或相关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学习内容】
1、劳动关系协调员基础知识及劳动基准法律制度
2、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概念
3、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4、集体协商和民主管理
5、员工申诉和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关系协调员是从事劳动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管理以及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协调、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的人员。主要分布在区域性调解机构、地方行业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以及用人单位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会和法务等部门。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并配备的劳动关系协调人员。上海等地已经将“企业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作为一项制度,较好地实现了劳动争议的事前调解。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