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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拆迁律师,工厂拆迁补偿条例,拆迁维权找来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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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拆迁律师,工厂拆迁补偿条例,拆迁维权找来硕律师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于2013年12月成立的合伙制事务所。自成立以来,来硕秉持客户至上的理念,尽心竭力为客户提供、的法律服务。我们追求,精益求精,不断自我。来硕已成为在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等法律服务领域享有盛誉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石家庄市人民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市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多渠道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保障居住安全,根据《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河北省人民《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及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组织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全面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推进城市棚户区及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到2017年底,城市棚户区改造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城镇面貌明显改观,居民住房条件有效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更加完善。

二、全面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

1.城市棚户区改造。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将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县(市)、区要将棚户区改造同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县城建设工作相结合,及时将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2.国 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实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企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 造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项目有序推进。井陉矿区等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鼓励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企业通过实施改 造,盘活企业资源,壮大企业实力。

3.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按照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石林〔2009〕95号),加快推进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三、改造计划

C级以上危房、简易住房、基础设施不健全的住宅区,全部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按照轻重缓急,含有D级危房的棚户区实施改造。2013-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6.3万户以上。

四、改造方式

1.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实行拆除新建的,按照房屋征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由县(市)、区组织实施。

对于非集中成片、近期无改造计划的棚户区,在规划许可前提下,允许产权人自行改建(扩建、翻建)房屋,解决居住安全。新建住房总套数原则上应与原套数一致,总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原有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2倍以下(含1.2倍),新建的住房原产权性质不变。

对于位置偏远、压占道路红线、规划为公益用地等开发价值较低的D级危房区,不能单改造或与周边项目合并改造的,由县(市)、区以货币补偿方式实施征收,也可以异地安置。

2.集体土地上城中村改造,按照我市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和程序实施。

五、相关支持政策

1.统筹规划布局

为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整体性和可控性,减少插建,棚户区项目实行统一规划,连片改造。单栋、小规模的地块不能单改造的,可并入相邻项目一并改造。因地制宜,确实难以改造的D级危房区可适当调增容积率,推动项目实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合理规划,提升居住环境质量,完善功能配套设施。

2.保障土地供应

优 化土地供应模式,推行主导拆迁和安置住房建设、形成的净地公开向社会出让。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安置住房,应当办理划拨形式土地使用证,安置住房按规定 补缴出让金后允许上市交易。安置住房中涉及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安置住房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单列,实行应 保尽保,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安排。对于规模较大的安置小区,需要配建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可以分宗的,应以公开出让方式供 地,不能立分宗的地块,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供地。由企业自主实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属于原拆原建且利用企业原有存量划拨用地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 理供地手续。

3.强化房屋征收

C级以上危房和已经纳入本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的项目列入市、县的房屋征收计划,D级危房应列入近期房屋征收计划并加快实施征收。要充分尊重居民意愿,依法实施征收和补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4.加大资金支持

(1) 加大资金投入。市、县应当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全部以 出让方式供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出让土地的净收益按规定提取有关费用后,应全部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除上述资金渠道外,市、县还可以 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市、县财政依据自身条件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2)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除国家安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外,市、县可统筹使用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特别是难以改造的D级危房区,根据项目实际确定资金补助规模,用于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各级要加强资金监管,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不得挤占、挪用。

(3) 发挥各级投融资平台作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我市棚户区改造市级投融资平台,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平台,承接棚户区改造融资具体工 作。市、县要注入资金、土地等资源,增强平台项目运作能力。对平台公司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可搭配建设一定比例商品住房、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改造与开发 相结合,形成良性循环,所得利润全部用于弥补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不足。

(4)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同国家开发银行的合作,用足用好国家专项信贷资金,推进我市项目建设。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

(5)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6)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和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筹集社会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7)加大企业改造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加大改造投入。企业参与统一组织的工矿棚户区改造、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5.优惠政策

纳入市、县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安置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给予减免收费。市、县财政部门应明确收费减免的具体科目和优惠幅度。

(2)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规定,落实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3) 电力、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其中,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相关企业,根据棚户区改造拆迁安 置情况,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外的配套部分,在现有设施覆盖范围内的由企业出资配套建设并正常使用;小区内的配套部分,所涉及收费按普通住宅小区 收费标准的70%收取,市、县可对相关企业给予补贴支持。供电部分,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按照普通住宅小区整体收费标准的70%收取。除此之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内外相关设施建设不再缴纳其他费用。

(4)按市有关规定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保障措施

1.市 成立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棚户区改造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项目进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编制 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县(市)、区及相关单位开展改造工作。市发改、林业等部门对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予以指 导和监督。

各县(市)、区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全面组织棚户区的排查摸底,编制辖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确定实施方案,筹集改造资金,组织、监督项目的实施,保障居民妥善安置。

发 改部门负责棚户区项目的立项核准及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规划部门负责棚户区项目的规划审批;国土部门负责棚户区项目的土地收储与供应;财政部门负 责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监管与收费减免,负责融资平台的监督管理;税务部门负责税收减免;房管部门负责棚户区评定和房屋权属登记;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征收计 划、指导城中村改造、监督工程建设与质量管理,其它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2.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棚户区融资平台的功能作用,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拓展经营范围,实现多元发展。市财政制定土地收益市、区分账管理办法,保障土地收益返还平台公司后继续用于棚户区改造,实现良性循环。

3.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信贷资金应遵循“统贷统还、专款、分责还款”的原则,严格按照《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开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办发〔2014〕13号)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要加强对各级平台的指导和监督,保障资金的合规、有效使用。

4.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健全项目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施工现场信息公示栏和工程质量责任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快城区危陋住宅区改建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0〕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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