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无线电动工具用电池镉含量限制开始实施3C认证CE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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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无线电动工具用电池镉含量限制开始实施欧盟电池指令2006/66/EC的修订案2013/56/EU所述无线电动工具中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中镉豁免已于2016年12月31日截止,这意味着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无线电动工具用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中镉含量不得超过0.002%。
2006年9月,欧盟发布新电池指令2006/66/EC,取代了之前的电池指令91/157/EEC,规定自2008年9月26日起,禁止汞含量超过0.0005%的电池或蓄电池以及镉含量超过0.002%的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投放市场,但同时,给予纽扣电池以及医疗设备、紧急照明设备、紧急和报警系统、无线电动工具使用的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豁免。
2013年12月10日,欧盟发布电池指令的修订案2013/56/EU,明确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禁止纽扣电池含有超过0.0005%的汞,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无线电动工具使用的便携式电池及蓄电池含有超过0.002%的镉。
具体而言,纽扣电池的汞含量从之前的2%收紧至0.0005%,无线电动工具用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正式适用镉0.002%,而应用于医疗设备、紧急照明设备、紧急和报警系统的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仍然豁免镉含量要求。但是检测认证网提醒企业这些产品仍需符合电池指令对标签的规定。
标签要求是欧盟电池指令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2006/66/EC规定,所有电池、蓄电池和钮扣电池,如果出现以下一种及以上情况:汞含量超过0.0005%,镉含量超过0.002%,铅含量超过0.004%,则应带有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并附加超过的金属的化学符号。
2013/56/EU已于2014年12月30日开始生效,生效日期前合法在市场销售的电池及储电池,即便不符合有关规定,仍以可继续销售直至清空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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