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幼儿园消防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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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消防设施的管理
一、 学校应按照国家、山东省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依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月维保并记录,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
二、学校应按要求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消防设施、器材应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部位等处应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张贴记载维护保养、检测情况的卡片或者记录。
三、 学校应将下列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
(三)图书馆(室)、展览馆(室)、档案馆(室)、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科研项目或配备有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七)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八)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部位应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