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找广州越秀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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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刘律师团队 345930988 刘俊晓律师,毕业于广东法学院,系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经济法学会会员,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监事会副监事长。刘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经验,尤其擅长离婚、婚姻等方面的业务,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技能。刘律师办理的案子曾被全国报刊《新快报》报道过。在2013年,荣获广州市律师学院“学员”荣誉称号,在2014年,被广州市经济法学会聘为监事会副监事长。 在2017年我所被评为“广东省律师事务所”。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请求法院依法中止申请人行使探望权的处理
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巳进入执行程序,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提出中止行使探望权清求的,可由执行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直接作出是否中止执行的裁定,无需通过审判程序解决。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单起诉要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申请行使探望权
限制行为能力人尽管行为能力受限,但其仍有权享有亲权或与此相关的权利,因此,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由请行使探望权的,在不会对末成年子女身心造成不良影响的前提下,可以准许,并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具体情况,明确其是否应在监护人的监护下行使探望权。
3.夫妻离婚时,尚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当事人账户内养老金的处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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