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除外)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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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旅行社条例》第六条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项);营业用房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项)。
2、有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有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旅行社条例》第六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第三项。)。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5、有银行存入质量金20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的证明文件。(《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款、《旅行社质量金存取管理办法》、《关于委托行使旅行社审批职能的通知》)。
6、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证明文件。(《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八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二、办理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1、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中英文名称及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时间。
2、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的任职文件、履历表、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社明
3、至少三名导游人员的导游证、履历表、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社明
4、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房地产权证明
6、营业设施、设备证明和说明
7、出资人身份证明
8、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履历表、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
9、企业章程(原件1份)。
10、银行存入质量金证明文件或银行担明文件
11、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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