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经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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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对“三公经费”及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以下统称公用经费)等的相关规定,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社会关注高,近年来一直是社会热点问题,亦是国家及地方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关注内容之一。针对此类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普遍存在对政策把握不、理解不透彻等问题,导致项目组无法识别和判断公用经费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加大了执行单位的合规性风险,以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公用经费的管理,中央办公厅、办公厅、财政部等修订和完善了一系列与公用经费相关的规定。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因公临时出国(境)、资源节约等作出规范,推进相关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2.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5.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并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摘要]随着我国的不断深入,我国视野地位中的一些有关于财务的审计随着经济改革发展因素而出现了一些不同程度地合理调整和改善,进而更好地适应当前的经济改革形势。就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工作而言,如何进行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审计,进而真正做到有效地促进审计工作的效率提高?鉴于此,本文就围绕新时期如何进行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审计这一主题展开论述,从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审计的重要性和新时期事业单位财务审计现状,以及新时期如何进行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审计的措施,这三个层面进行剖析,旨在积极推动事业单位内部的财务审计工作的健康发展。在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中,通过财务审计,可以达到对事业单位实施有效地监管和监督,进而确保收支始终处于平衡的状态,进而确保该单位能够平稳和高校地运转,有助于事业单位健康地稳步发展。就当前而言,在部分事业单位中,财务制度存在着不够完善的状况,进而导致了财务信息透明度不高,以及公开化做得不够及时,进而导致了贪污和询私舞弊种种不良现象的出现,即贪污和徇私舞弊有了生长的温床。就当前来说,事业单位的资金基本上是来源国家的财政,其资金来与渠道比较单一化,进而出现了单位没有钱以后,就向上级反映情况进行要钱,且资金浪费和损失不引起注意。在事业单位中,为了有效管理财务,财务内部审计管理可以满足这一要求,肩负着对单位中财务风险给予及时规避作用,可以及时向本单位进行财务报告,事业单位正常运转。
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采购等为核心的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审计中发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集中表现在: 有的单位财会人员未经过知识培训,不具基本的会计和计算机操作技能,财务处理不规范,差错率高;有的单位聘请外部人员担任会计,影响了单位会计职能的发挥。外聘人员财务继续教育跟不上,不熟悉新的2013版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造成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基本环节,也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必需要选配财会人员担任会计出纳岗位,同时要加强教育培训,引导财会人员自觉学习财经法规和业务知识,熟悉和掌握单位内控制度和流程,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做好财务核算工作。
1992年9月,由美国国会的“反对虚假财务报告”下属的,并由美国会计学会(AAA)、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内部审计师协会(IIA)、财务经理协会(FEI)和管理会计学会(IMA)等多个团体组织参与的“发起组织(COSO)”发布了《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并明确了有关定义。通过安然事件,我们认识到,企业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制度密切联系,既不能否定期权制、审计、内部控制的正面作用,但也不能对它们的作用过分依赖和夸大,而需要将各种制度安排,如公司立董事制度、外部审计制度协同起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五部委在2008~2010年间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要求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会计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财政部于2011年11月发布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由深圳市财政牵头,由北京市财政局、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部、东北财大等八家单位参与进行课题调研。现阶段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主要风险包括:单位经济活动不合法或不合规的风险;国有资产流失、资源使用效益低下的风险;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风险;发生舞弊或现象的风险等。
当前随着审计全覆盖的不断推进和深入、审计部门监督力度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持续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混乱的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善,领导干部廉政自律意识也逐步提高。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结合自身审计实践,浅谈几种常用的审计方法。可通过比对被审计单位部门预算编制表反映的编制人数、当地人事编制部门核定的人数、单位实际在编在岗人数,看是否存在预算编制人数大于实际在编在岗人数,形成对空编人安排预算的情况;看是否存在预算编制人数大于当地人事编制部门核定的人数,形成超编制安排预算情况。
财务管理工作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工作的重要基石,是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做好这方面工作尤为重要。审计发现,行政事业单位在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票据管理方面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亟需引起重视。部分单位未设置专项资金明细账,与日常公用经费、不同专项资金之间相互混淆核算,未能准确反映资金收支余情况,造成经常性经费超支挤占专项资金或不同性质的专项资金相互挤占;部分专项资金外借,支出把关不严,存在临时调度资金作为其他支出或直接将一些非专项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致使专项资金支出不实;财政部门下达的部分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带有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缺少“度”的限定,导致一些单位用于弥补工作经费或用于其他支出,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有的专项资金结余较大,长期滞留在账上,未能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2.票据使用不合规。部分审计单位未根据财政票据“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及时”的原则,按时间、票号的顺序合理开具票据,开票具有随意性。或是未按票据规定用途、使用要求开具票据,甚至购买或使用自制收据,私设“小金库”。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增强财经法制观念,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确保各项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经济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资金性质制定相应的核算管理办法,要认真执行《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设置专项资金明细账,准确反映各项资金收支余情况;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用途,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不得长期滞留,更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实行票据专人、专柜保管,完善票据的领用、核销手续;规范票据的使用,杜绝混开、串用、填写内容不、字迹模糊不清晰、随意涂改等现象的发生;票据管理人员要切实发挥管理职责,要对已开票据入账情况进行核实,以确保收入的完整性;财政部门应加大对票据使用管理的宣传力度,加强票据的稽查工作,规范收入征缴,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的发生。
各区、县人民,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审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大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已经市人民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大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市人民: 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大检查工作,按照和市人民的部署,于一九八三年九月底十月初展开,到目前为止,市属各单位和各区、县分别进行了自查,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主管部门还组织力量,进行了检查。要以中央、和市人民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为依据,本着自查出来的从宽,检查出来的从严;主动检查的从宽,弄虚做假、隐瞒不报的从严;由于认识不明确违了制度的从宽,明知故的从严的精神,一般按以下原则分别处理: 一、凡属非法牟取的收入,由同级财政没收交库;自立章法规定的标准,立即停止执行;凡属挪用经费本建设或其他非法开支的,一般要从一九八四年经费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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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意见》指出,要“改革和完善财政支持方式”,即“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合理制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健全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用。今年的审计报告指出,有的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支出能超过财政拨款的好几倍,但同时指出,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事业单位的预算保障办法不明确,没有及时提高相应标准,没有做到应保尽保,所以才产生基本支出挤占项目支出这样的问题。 根据审计报告反映的内容,我们可以分析得知,事业单位人员在经费方面存在的诸如挤占等问题是客观存在且长期频发的,但是其产生根源却并不完全在这些事业单位本身,驱动这些事业单位违规操作的也并非完全是超出限度的利益。由此导致这些事业单位只能或者依靠销售收入,或者依靠其他自筹来保障人员经费的发放;没有自筹能力或自筹部分不足以弥补人员经费缺口的,那就只好依靠挤占项目支出来发工资。例如,按照有关的估算,一些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只能保障本单位人员经费发放7至8个月,剩下的近4个月的人员经费多数就只有通过基本支出挤占项目支出的形式来予以保障。按照《意见》,“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合理制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但是实际操作中,支付标准不公开、不透明,也没有一个动态调整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