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进口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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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母注释:
子母2403.11所称“水烟料”,是指由烟草和甘油混合而成用水烟筒吸用的烟草,不论是否含有芳香油及提取物、糖蜜或糖,也不论是否用水果调味,但供在税烟筒中吸用的非烟草产品除外。
税号2401烟草;烟草废料、2401烟草或烟草代用品制成的雪茄烟及卷烟
2403其他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均化”或“再造”烟草;烟草精汁;240399090惠国税率:57%,普通税率:180%,增值消费税16%30%,出口退税16%,计量单位:千克,监管条件代码:7AB,检验检疫类别:MP/NQS。
消费税为: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价格大于等于70元人民币的,税率为56%+150元/标准箱;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小于70元人民币的,税率为36%+150元/标准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