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用衡泰多孔纤维棉花卉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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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用衡泰多孔纤维棉花卉种植条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建设,促进发展,根据《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本决定。
第二条本决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
本决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绿化施工和养护、道路养护和保洁、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工业及其他物料的运输和贮存、装饰装修等活动以及土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源头治理、规划,、防治结合,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