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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企业变更,开发区企业变更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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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试行)


章 总则

条 【目的】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区内各市场主体研发和转化具有国内外水平的科技成果,做大做强一批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一批品牌和科技小巨人,提升区域科技创新实力,推动开发区的产业升级,使天津开发区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型园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在区内注册并经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各类高新技术企业(包括滨海新区级和,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各类研发机构以及其它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的项目和活动。

第三条 【专项资金】开发区管委会每年拨出可支配财政收入的5%,在预算支出中设立“泰达科技发展金”。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政策扶持、资助和奖励均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列支。其中,每年投入2亿元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年可享受高300万元的各种资金扶持,其他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可享受高150万元的各种资金扶持,管委会另有约定的除外。企业获得的各项扶持资金应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专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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