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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政策,清查所有境外离岸账户_创百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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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在17年10月14日,在官网上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截止日期到10月28日。目前,该意见截止日已到,《管理办法》并无多大改

动,将正式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一、实施日期
1. 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将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标准”履行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在本机构开立的非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定期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相互交换信息。
2. 预计2017年12月31日前,将会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的调查。
3. 中国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时间是2018年9月。与之相对应的是加入信息交换系统的国家和地区也将于2018年9月将涉及中国税收居民的海外金融信息向中国报送。届时,你在国内外有多少资产,该交多少

税,都将一目了然。

二、哪些账户信息将被交换?
对于公司账户,需要看公司是积极类型所得公司还是消极所得公司。如果公司是消极所得类型的公司(投资所得占50%以上),需要将控制人作为情报交换的对象。而对于控制人,则要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关于反喜钱的行

动建议来判定。
另外,对于已有的个人账户,没有门槛;即无论金额多少,均在情报交换的范围。对于已有的公司客户,金额在25万美元以下的可以不在情报交换的范围之内。对于新开设的个人或者公司账户,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进行情报交

换。
除了余额,还包括相关账户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保险产品收入、相关金融资产的交易所得。当然还有帐户的一系列基本信息:姓名、出生日期、国别等。以及年度付至或记入该账户的总额,反正能交换的都交换了。

三、常见问题
1.逃将如何处罚?
《管理办法》是各国(地区)之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所约束和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境外账户逃的个人和企业。对于故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我国税务部门可根据其他国家(地区)提供的金融账

户涉税信息,核实纳税人境外真实所得,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所得补征税款并进行处罚。

2.CRS覆盖哪些类型海外机构的帐户?
存款机构:各种接受存款的银行或类似机构。
托管机构:如果机构替他人持有“金融资产”并且金融资产和服务的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的20%,即符合CRS关于托管机构的认定,时间前提是过去的三年,如果机构存续不足三年则以存续时间为准。
投资实体:如果某机构在过去三年(存续时间不满三年以存续时间为准)主要的经济活动(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50%)是为客户或代表客户进行以下一种或者几种业务,则会被认定为“投资实体”。
(1)交易货币市场工具(支票、汇票、存单、衍生品等);外汇;汇率、利率、指数工具;可转让证券;商品期货。
(2)个人和集体投资组合管理。
(3)代表他人对金融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如果某机构受其他CRS协议中规定的托管机构,存款机构,特定保险公司,上文所说的投资实体的管理,并且收入主要来源于金融资产的投资、再投资、交易,则该机构也会被认

定为“投资实体”。
特定保险机构:从事有现金解约价值的保险业务和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或者控股公司。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一家投资机构设立在非CRS参与国,那么这类实体应当被分类成”被动非金融机构”。这类机构与CRS参与国的金融机

构发生关联时(例如在CRS参与国的银行持有账户),消极非金融机构会被要求提供实际控制人的信息。

3.海外保单是否属于信息交换的范围?
要的。对于纳入CRS的国家(地区),例如比较常见的香港,重疾险和定期寿险不在申报范围,终身寿险在申报范围内。

4.“壳公司”能规避CRS吗?
不能规避CRS的申报要求。如果相关账户的持有人不是自然人而是其他实体(法人或者合伙),该实体需要被“穿透”,找出其背后实际控制人。对于“信托”来说,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其他对于信托实施有效控制的人,均

需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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