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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及证据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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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及证据提交
 一、商标使用在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商标使用在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三、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四、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汉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汉唐”)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准设立,具有商标和专利代理资质的综合型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代码:44399)。公司成立15年,总部位于深圳,截止到目前已在广州、无锡、泉州、厦门、成都、西安、银川、佛山、内蒙古等地设立了分公司,营销和服务网络遍布全国,公司聚集多位商标、专利、版权、项目申报方面的和外籍顾问,并拥有一支由百余名顾问、律师,以及商标和专利代理人为中坚力量的团队。合作伙伴遍布欧洲、美洲、亚洲等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创造可能,沟通成就品质”为宗旨的知识产权综合法律服务体系。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加快捷、的服务,助力客户利用知识产权工具获得更大的商业成功。公司主营业务: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专利开发,我们提供一站式一对一专利申请服务。
联系人:侯婕蓉 手机:(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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