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税货物仓储单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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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0根¥50.00
联系人赵先生邮箱2319752527@H6110611 一 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包括选择目标市场、交易对象、制定进出口商品经营方案等。
二 对外磋商阶段
包括:(1) 询盘 即邀请对方提出报价及相应的运输、保险等条款(附:卖方报价单);
(2) 发盘 即由发盘人提出报价单;
(3) 还盘 即受盘人不同意或完全不同意发盘人在发盘中提出的条件,并对此提出修改意见);
(4) 接受 即受盘人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同意对方提出的条件,愿意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及时承诺。
三 签订合同
交易成立后,由当事人一方以交易内容及条件制成书面文件寄交对方,由对方签署确认。
这类文件包括:(1) 订单(由买方制成交卖方签署确认);
(2) 销售确认书、销售合同(由卖方制成交买方签署确认)。
四 履行合同
1 进口合同的履行(设按FOB成交)
(1)进口签订后,按照合同规定填写开立信用证申请书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附:信用证);
(2)履行FOB交货条件的进口合同,应由买方负责派船到对方口岸接运货物,卖方在交货定时期内,应将预计装运日期通知买方,由买方向船方办理租船订仓手续;
(3)在办妥租船订仓手续后,应按规定的期限将船名及船期通知卖方,以便其备货装船;
(4)货物装船后,卖方应向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保险和接货等项工作;
(5)FOB交货条件下的进口合同,保险由买方办理。每批进口货物,在收到国外装船通知后,应将船名、提单号、开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装运港、目的港等项内容通知保险公司,即作为已办妥保险手续;
(6)买方开户银行收到卖方开户银行寄来的汇票及单据后,对照信用证的规定,核对单据的份数和内容,如核查无误,则由买方开户银行对卖方开户银行付款;
(7)进出口公司用人民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折算牌价向银行买汇赎单;
(8)进口货物到货后,由进出口公司或委托外贸运输公司根据进口单据填具“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随附发票、提单及保险单——如属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还需随附商品的检验证书;经检验合格方可放行;
(9)进口货物运抵港口卸货时,由港务局进行卸货核对,如发现短缺,应及时填制“短卸报告”交由船方签署确认,并根据短缺情况向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的书面声明(同时,保险公司和商检局也将作出相应处理);
(10)此后,如订货或用货单位在卸货港所在地,则就近转交货物,如订货或用货单位不在卸货地区,则委托货运代理将货物转运至用货单位;
(11)如进口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 规定,则根据造成损失原因的不同,及时分别向卖方、轮船公司、保险公司索赔。
2 出口合同的履行(设按CIF成交)
(1)出口合同签订后,需做好备货工作,包括:备齐与合同规定的品质、数量、包装、唛头一致的货物;
(2)凡属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应向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合格者由商检局发给合格的检验证书,海关方与放行
(3)在履行信用证付款的合同时,主要包括:催证、申证和改证。其中,催证是指如合同中对买方开证时间未作规定,而有时卖方因某种情况会拖延开证,故买方应催促卖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审证通常由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共同承担审证工作;改证指买方对不符合当地政策、影响合同执行及安全收汇的信用证,应要求卖方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书后才能发货,以免造成损失;
(4)在CIF或CFR条件下,租船订舱是卖方的责任之一。基本程序 如下:,由进出口公司填写托运单作为订舱依据;其次,船公司或船务代理公司在接受托运人的托运单据后,即发给托运人装货单;然后,货物装船后,由船长 或大副签发收货单,托运人凭收货单向外轮代理公司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5)出口货物装船出运前,须填写——必要时还需提供合同副本、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明书及其他有关证件,向海关申报;
(6)按CIF价格成交的出口合同,卖方在装船前,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7)汇集有关单证,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办法包括:收妥结汇、押汇、定期结汇。</a></a></a></a></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