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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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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办理免费咨询热线:①⑧⑨━②Ο②Ο━⑨②①② 代仕昊​‌‌​‌‌​‌‌​‌‌​‌‌​‌‌​‌‌​‌‌​‌‌‌‌​‌‌​‌‌​‌(全市都能办,市内六区新四区,自贸,滨海新区等)
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流程
步: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后,到服务厅领取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第二步: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受理(形式审查);
第三步: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现场核查;
第四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五步: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新办
新办食品经营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办单位食堂的,应提交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有关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图(食品经营的空间布局应当体现出食品与非食品、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进行明确的分区销售)和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外设仓库的,应当提交外设仓库租赁合同和出租人营业执照或自有外设仓库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设备设施布局图。
6、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7、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其网站、网页或网店等相关资料。
8、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申请人或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食品经营许可变更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4、申请变更设备设施和经营场所布局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设备设施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等文件。
5、申请变更外设仓库地址的,应当提交外设仓库租赁合同和出租人营业执照或自有外设仓库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设备设施布局图。
6、申请人或委托他人办理变更申请手续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申请变更。
(三)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延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区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4、原许可项目核准的内容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
5、申请人或委托他人办理延续申请手续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有效期届满后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申请新的食品经营许可程序办理。
(四)食品经营许可补办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污损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区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污损的,应当提交污损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3、申请人或委托他人办理补办申请手续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五)食品经营许可注销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4、申请人或委托他人办理补办申请手续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四、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电话:
咨询电话:①⑧⑨━②Ο②Ο━⑨②①②
注:食品经营许可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经营许可、单位食堂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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