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南京注册公司取消注册限资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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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新改革的我国公司法,取消了对以往南京注册公司时注册资本的限制,也就是说不再要求企业在注册登记时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额的现金资本,这项改革也就意味着对创业型公司准入门槛的降低。
那么,很人会问,新公司法取消注册限资有什么意义呢?对新的公司究竟有哪些利弊?
从根本上讲,南京注册公司资本不过是公司注册成立的一个抽象数额,绝不是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从公司清偿能力的角度而言,公司注册资本几乎是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参数。市场理性人也不会过分依赖于公司注册资本的信息,填报虚假注册资本并没有实际上的意义。
我国原《公司法》实行的法定资本制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均经注册并须一次发行并购或募足,因此,“公司资本就是注册资本,公司资本也是实收资本”。
南京注册公司资本设计的逻辑起点在于:公司财产的首要和重要组成部分,即注册资本,是构成公司对外信誉的重要基础,是公司举债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注册资本不仅体现了股东对公司的义务,而且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物质前提。
然而,在债权人债权保障机制建设上,过于相信和信赖资本的担保功能,不注重其他制度设计的后果只能是给“皮包公司”披上合法外衣。
也就是说,公司法的原制度设计,与公司资本三原则的不恰当理解和定位也有直接的联系。正如有的学者所分析,资本低限额制度的担保功能必然随着资本流通速度的加快而弱化,而资本低限额恰恰反映出了“公司法的强行性和公司法上各主体的自主性的矛盾,公司法的整齐划一的需要与社会经济生活变动不居的矛盾”,这就要求我们“从理想与现实之间找一个结合点”。
然而时至今日,我国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信息化和无线网络的快速发展,金融工具的不断衍生,促成了“看不见的手”在市场交易中主导作用的有效性,低上海公司注册资本限制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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