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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有机材料
1 聚苯乙烯(PS) 滤膜材料
2 聚丙烯(PP) 滤膜材料
3 聚丙烯酸类(PAA) 滤膜材料
4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 滤膜材料
5 聚砜(PSF) 滤膜材料
6 聚丙烯腈(PAN) 滤膜材料
7 聚氯乙烯(PVC) 滤膜材料
8 聚醚砜(PESF) 滤膜材料
9 聚偏氟乙烯(PVDF) 滤膜材料
10 聚四氟乙烯(PTFE) 滤膜材料
11 聚酰胺类 滤膜材料
12 聚乙烯(PE) 滤膜材料
离子交换树脂原料
1 苯乙烯系 离子交换
2 丙烯酸系 离子交换

滤料应当写明用量,如果是滤芯还应当写明数量;用臭氧消毒的,应当写明产气量。使用年限应当写明水处理材料及与水接触的主要部件或杀菌器的使用寿命,紫外灯的使用寿命应用“小时”表示。适用水质范围: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技术参数应当包括额定总净水量、净水流量和工作压力或进水压力,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工作压力还应当写明压力的范围,反渗透和纳滤的水处理器应当写明进水压力范围。软水机应标明再生周期。

对提供评审的样机有如下要求:

8.1所提供的样机应当为定型生产的产品。

8.2所提供的样机的水处理工艺、所用水处理材料的组份和产地应当与送检样机和申报材料相一致。

8.3所提供的样机应当为未使用过的新样机,外包装应当完好无损。

8.4所提供彩色照片应当能清晰地显示其外观(包括产品铭牌)和内部结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技术审查结论:

10.1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规定的;

10.2存在安全隐患或不能提供充分的安全性评价资料的;

10.3提交的样品、产品配方(材料或结构图)、生产工艺、现场审查资料等内容相互不符,配方中有效成分含量与实测值不符,检验结果与产品性能不符等;

10.4提交虚假申请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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