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设备评估,资产评估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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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的功能
(一)评价及评估功能
它是指资产评估具有评定估算资产价值的内在功效和能力.
(二)管理的功能
它是指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中,国家赋予资产评估的特殊功能.
(三)公证的功能
它是指资产业务,评估对象和评估报告的使用者的特殊性要求资产评估发挥公证作用的职能。
部分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对拟转让资产进行评估时,评估结论以包含增值税的市场报价直接确定,如采用市场法评估时,选取的以包含增值税的可比交易案例交易价格进行相关修正后得出评估对象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采用成本法评估时,将购建过程中的进项税作为重置成本的要素内容纳入评估值进行评估,再按成新率确定评估结论,其中房屋建筑物的建安造价和前期费用适用两种不同税率计算进项税,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本中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和前期费用适用三不同税率计算进项税。
由于评估目的为资产转让,评估对象通常为企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当企业在转让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又会依不同情况适用差异较大的税收计征方式。经查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等关于企业转让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购置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时,其缴纳的增值税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当小规模纳税人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购置时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按简易征收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