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境外被抢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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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因而,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跨地域注册商标是获得商标权境外保护必经的途径。然而,在品牌设立之初,国内企业即意识到自己应当及时在境外注册商标以保护商标权的尚为少数。
遇到商标在境外被抢注时,出于两方面原因,国内商标权人维权往往出现困境:一方面,国内商标权人较多未及时在境外注册商标,导致在采取措施反对抢注商标注册时,国内商标权人无法提供己方权利在先的充分证明;另一方面,虽然通过当今发达的线上线下信息传播渠道,推测抢注人很容易了解国内商标权人品牌的存在,但国内商标权人却大多并无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抢注人曾与自己存在过直接的商业往来关系。事实上,较多抢注人虽然确实知晓国内商标权人的存在,但与被抢注人并不存在直接商业往来关系,或是有意隐藏与抢注人存在商业往来关系的痕迹。在此情形下,较多国内商标权人不禁提出疑问:如果明明己方的商标在国内及境外具有一定的度,但无法提供商标在境外先使用或注册证据的,对于被抢注商标就只能一筹莫展吗?
总结能够争取支持度延伸观点的几个必要条件如下:
1. 商标设计应当具有较高显著性,即企业设计商标之初应当着重考虑使其具备高度特性,将存在巧合重复设计的概率尽可能降至低点。若是针对对商品/服务的功能、性质具有一定描述性、因而设计重合可能性大的的弱显著性商标,这种商标申请认定跨境度延伸的难度指数自然也将成倍增加。从笔者接触的国内较多企业倾向于设计例如“TV”系列、“NEW”系列、“legend”系列商标的情形来看,显然国内企业提升品牌设计特性意识的任务仍然任重道远。
2. 申请人能够举证证明度延伸的大概率发生事实,例如申请人在相关领域跨境的长期大量品牌宣传,品牌特定区域具有较高度,存在相关跨境人员大量流通、广告信息大量传播等相关明细的大数据,或是抢注地消费者知晓被抢注人商标的问卷调查数据等。
3. 抢注人确实可能知晓抢注商标存在,并存在抄袭恶意的相关事实情形:例如抢注人为同行业企业、参加过相应跨境展会等宣传、存在其他恶意抄袭的在先案例等情形。
在境外商标维权个例中,虽然对于终支持度延伸的认定标准,各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权,但在证据充分的情形下,通过度延伸的认定,终达到争取判定抢注人恶意、从而得以阻止抢注商标注册的可行性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