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深圳空调3C认证,广州CCC认证
-
面议
提供深圳空调3C认证,广州CCC认证
广州凯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国家法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咨询申办代理机构,从事产品认证、验厂辅导、管理培训的管理顾问公司。公司成立广州凯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3C认证机构,审厂辅导,证书恢复,整改查厂。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植村工业二路15号。黄先生
条 工厂是获证产品符合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责任者。
第二条 工厂应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工厂质量能力要求生产与经认证机构确认合格的样品一致的认证产品。
第三条 工厂应及时了解认证机构在网上公开文件中的信息及要求。
第四条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至少包括以下文件化的程序或规定,内容应与工厂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相适应:
(一) 认证标志的保管使用控制程序;
(二) 产品变更控制程序;
(三)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
(四)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五)供应商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程序;
(六)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程序;
(七)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程序;
(八)生产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九)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
(十)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十一)内部质量审核程序;
(十二)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 此外,还应有必要的工艺作业指导书、检验标准、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 工厂应保存至少包括以下的质量记录,以证实工厂确实进行了全部的生产检查和生产试验,质量记录应真实、有效:
(一)对供应商进行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记录;
(二)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进货检验/验证记录及供货商提供的合格证明;
(三)产品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记录;
(四)检验和试验设备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的记录;
(五)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设备运行检查的记录;
(六)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七)内部审核的记录;
(八)顾客投诉及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
(九)零部件定期确认检验记录;
(十)标志使用执行情况记录;
(十一)运行检验的不合格纠正记录; 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不小于两次检查之间的时间间隔,即至少24个月,以确保本次检查完之后产生的所有记录,在下次检查时都能查到。
第六条 工厂应配合完成认证机构作出的工厂检查活动安排。对于初始工厂检查,工厂应该按与认证机构约定的计划时间进行工厂检查;对于监督检查,工厂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同时,认证机构可以按国际惯例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工厂监督检查(如飞行检查,特别监督检查),工厂应给予配合。否则,认证机构有权暂停认证证书。
第七条 工厂应允许检查员进入产品认证所涉及的所有区域进行抽样或检查,调阅有关记录和访问相关人员(如有特别需保密的区域,应向认证机构申报)。
第八条 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根据产品特点和工厂的具体条件要求的项目进行现场试验,现场试验是在检查组目击情况下,由工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
第九条 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进行产品的一致性检查,检查过程中若涉及到对整机的拆解工厂应安排人员执行。
第十条 在工厂检查时,若获证产品发生变更或有不一致情况时,工厂应主动向检查组说明。
第十一条 当产品需要抽样时,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在现场进行封样,并按规定的时间将样品送到的检测机构。 第十二条 工厂应为检查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
第十三条 工厂应与持证人沟通及时交付监督检查费(包括监督审查人日费和路途人日费)、年金和产品监督抽样检测费(如有)。
第十四条 工厂不得放行如下产品: (一) 不合格品; (二) 获证后发生变更,但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产品; (三) 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 (四) 已暂停、注销、撤销的证书所列的产品; (五) 工厂检查结论判为现场验证或不通过时,检查员在现场要求工厂封存的认证产品。
第十五条 工厂应及时将联系方式的变更通报认证机构。
于07年,主营:代理代办CCC认证;代理CQC自愿性产品认证;广东省代理CE认证;ISO质量管理体系顾问咨询;国外安规认证代理;CB认证代理;节能环保产品认证代理等。提供3C认证咨询代办,3C认证产品检测,3C认证工厂审查,3C认证整改等,包括产品的认证、派生、扩项、扩充、ODM、换版、变更等等
公司报务的客户量大、分布广
公司的发展和壮大离不开广大客户的支持,自开展业务以来,公司本着“精益求精、顾客至上”的服务宗旨,在认证咨询领域已取得较为良好的信誉,业务不仅遍及广州、深圳、东莞、佛山、中山、肇庆、江门、湛江、潮汕等省内二十多个地区,而且逐渐扩大到四川、广西、重庆、江苏、青岛、上海、浙江、河南等省外地区,为超过五百家企业进行了认证技术咨询服务。
产品没有3C认证怎么处理?会不会被查?2013年3月14日,A县公安消防大队联合该县质监局和工商局执法人员组成执法小组进行消防产品日常监督检查,在B酒店发现正在使用的标称C公司(注册地F县)生产的干式报警阀(生产日期:2013年1月3日)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使用数量是12个。经向B酒店了解,这12个干式报警阀是由D装修公司(注册地在A县) 向E销售公司(注册地在A县)购进并安装的,后经E销售公司向C公司咨询,C公司承认当时干式报警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手续正在办理中,审案过程中C公司提供了2013年6月1日取得的该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55号公告),干式报警阀是列入实施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在案审会上,大家都认同干式报警阀是列入实施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但在对B酒店、D装修公司、E销售公司各自的违法行为该由谁进行处理,执法人员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种意见认为,根据后法优于前法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2012年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公布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B酒店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和D装修公司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由A县公安消防大队处理,E销售公司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由A县工商局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上位法下位法原则,本案主要是干式报警阀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本案应由A县质监局负责查处B酒店和D装修公司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未取得CCC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E销售公司销售未取得CCC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