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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旧设备进口中检手续说明:
1.由客户提供的设备国外海关编码,或者具体中文名称,型号,工作原理,工作用途进一步确认。
2.国外中检:我们负责联系国外二手设备供应商工厂或公司附近的中检公司(简称:CCIC)
3.单证整理:根据国内外收发货人的信息和设备信息,填写中检公司的申请书、委托书、清单、设备原理,这四个表格我们审核。
4.交接:表格填好寄给国外中检公司,中检审核完毕会给我们CCIC编号,表示受理该业务,一般三天左右就可以安排好相关中检地点时间设备等事宜。
5.实施:中检派人员去约好的工厂或者公司所在地去做检测,检测的话一般当天就检测完毕,具体看货量。
6.结果:中检会在三天左右就给出中检的检测报告,这样的话中检流程就算基本完成。
7.装运:中间完毕后会当场封装设备,后边安排海运,出箱单、提单。
8.我方对中检的服务:在中检过程中审核进口单证,发货人、收货人、设备参数、海关编码等信息,确保跟进口的时候在海关申报、报检时候的一致。
二手设备进口所产生的费用大致如下:
国外部分:换单费,码头杂费,提货费,仓租,中检费及其代理费,中转费,
国内部分:关税, 增值税,码头和换单,报关费用,国内报关报检,商检费用,国外到运输费用,旧机电备案费,代理费用。
伟顺进口物流供应链服务
The Weishun Import Supply Chain Services
进口业务咨询: 马锦源(Danny)
Direct Line:
:LM1961670380
电话:33328916
: 2851217619
E-mail: weishun_d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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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D Room 701-702, Tenglong building, Hongfu Road, Nancheng A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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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顺东莞总部:南城腾龙商务大厦7楼
伟顺深圳报关地址:深圳盐田区深盐路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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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顺佛山业务分点:佛山南海大道
伟顺上海分公司:上海自贸区
伟顺香港服务地址:香港新界葵涌
[新闻导读]
今年3月15日,某央企员工、52岁的杨先生倒在了工作岗位上。经抢救无效,3月17日,杨先生不幸离开了人世。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然而,对于48小时这一时间界定,人社局与家属、单位间发生了分歧。
人社局方面表示,3月15日当天,医护人员于13时25分赶到现场。杨先生被宣佈临床死亡的时间,则是17日13时52分,超过48小时27分钟,不算工伤。家属、单位方面则表示,3月15日医护人员虽于13时25分赶到现场,但将杨先生接到医院后,直到同日14时15分经CT检查后,才完成初次诊断。因此,杨先生从初次诊断至死亡在48小时之内,理应算工伤。
何为初次诊断时间?成为了各方争议的焦点。
职工倒在了工作岗位上
杨先生的工作地原本在宜宾。今年3月14日,杨先生受单位指派前往成都执行燃料组件的铁路运输任务。3月15日午后,杨先生在对列车进行例行检查时突发疾病,工友立即拨打了120。此后,新都区人民医院出诊,但终因抢救无效,杨先生还是离开了人世。死亡证明书中,新都区人民医院明确,杨先生于3月17日13时42分呼吸心跳停止,13时52分宣佈临床死亡。
杨先生去世后,4月14日,单位向宜宾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5月23日,宜宾市人社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书中,宜宾市人社局表示,杨先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人社部门的这一决定,杨先生家属及工作单位均不服。目前,家属已向宜宾市翠屏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单位,则向省人社厅提起了行政復议。27分钟时间之争
除工伤之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视同工伤情形,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活著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成为了职工能否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关键。视同工伤在相关赔偿标准上,和工伤并无实质区别。
由于杨先生于3月17日13时42分呼吸心跳停止,13时52分宣佈临床死亡。因此,宜宾市人社局认为,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应为13时25分,即医护人员到达现场时起算。从初次诊断到杨先生被宣传临床死亡,时间为48小时27分,超过法规规定的48小时27分钟,因此不符合视同工伤标准。
而杨先生家属及单位则表示,人社部门将120急救人员到达急救现场的时间,视为医疗机构作出初次诊断时间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依法不能成立。“初次诊断时间应从14时15分,即CT检查结果出来之后,医院形成初步诊断结论起算。如此一来,即使以宣佈临床死亡标准计算,杨先生从初次诊断时间至死亡,距离48小时尚有23分钟。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何为初次诊断时间需明确
杨先生究竟是否属工伤,自有司法考量。但此事暴露出来的真正问题是,何为初次诊断时间,至少在法条上,还需要进一步明晰。 对此,杨先生单位代理人,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认为,“应该以初次诊断并形成初步诊断结论作为48小时起点。”
48小时视同工伤所引发的争议一直以来都没有平息。职工在48小时内死亡视同工伤,48小时之外死亡则无缘工伤,两者赔偿可谓天壤之别。这一度引发公众48小时之内究竟是保人还是保钱这一道德伦理之忧。现实生活中甚至曾出现过这样的极端案例——家属为了获取高额赔偿,主动放弃治疗。单位为了免责,则在48小时内拼死抢救这样的情况。
对此,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医事律师赵因表示,视同工伤实质是立法中,工伤没有准确认定导致的问题,“这是因病死亡按工伤处理出现的问题。这一立法本意或许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但病和伤实质属不同的政策调整范畴。病有所医应通过医疗保险的路径予以保障,而不应与工伤保险混淆。” 现行政策之下,赵因表示,在立法或者政策层面确实需要进一步将何为初次诊断时间明晰,以便尽可能地减少分歧,达成共识,尽可能避免同案不同判情况。
成都商报记者 张柄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