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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是针对受控制源的辐射照射情况而言的,原则地说,它不适用于针对非受控制源的辐射防护(包括核事故的情况),因为在这些情况下,不能通过对辐射源施加控制的方法来限制或减少人们所遭受的辐射剂量。在事故情况下,只能遵循应急干预的基本原则来控制或减少人们所接受的辐射照射。
国际放射防护在1991年发表的第60号出版物中推荐了一整套剂量限制体系,国际原子能机构采纳了这一体系,并反映在它与国际劳工组织(anization,、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和世界卫生组织(anization,WHO)等联合制定的辐射防护基本安全标准中。中国的辐射防护规定中也采用了这个剂量限制体系。
实践的正当性 要求引入的任何实践都应有
利益>代价+危险
利益指的是对整个社会的利益,它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辐射危害的减少等。代价指的是所有消极方面的总和,包括经济代价、健康危害、不利的环境影响、心理影响和社会问题等等。危险是承受的未来可能遭到损害的风险,是一种潜在的代价。
尽管实践的正当性判断主要是由主管部门做出的决策,但是从事该实践的管理人员和辐射防护人员应当为决策提供必要的资料,使得决策人员能够做出正确和恰当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