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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1年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公司名称的要求是:
(1)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特殊情况下经省级以上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则可另有一个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的从属名称,但股东是自然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不准使用从属名称。从属名称不能够用来开展经营活动及招徕业务。
(2)公司名称的组成部分依次为:公司所在行政区域的名称、字号或商号、行号,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的字样,公司的组织形式。字号应当有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3)除了按规定设立的劳动服务公司外,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外资公司可以用自然人的姓名作字号。
(4)全国性的公司、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或企业集团等,经核准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或冠以“国际”、“全国”、“国家”等字样。其他公司,除历史悠久的字号(如王府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的公司外,都在名称中冠以公司所在地省、市、县的行政区划名称。公司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将地名作为字号,如“北京”、“天山”等;但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如“北京市”等不得作为公司的字号。
(5)公司名称应当使用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和数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民族语言,公司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并依法登记注册。
(6)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内容或文字,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番号等。公司的名称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所辖区域内已登记的同行业公司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7)公司名称中不得单使用“发展”、“开发”等字样来表示其行业或经营特点,使用“实业”字样的公司,应拥有三个以上的生产、科技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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