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转让申请登记及受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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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申请登记及受理办法
产权转让申请登记及受理办法
产权转让申请登记及受理办法
条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产权转让申请登记及受理行为,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交所进行的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其他产权交易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转让申请登记,是指北交所对提交转让申请的转让方及转让标的有关情况进行登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转让申请受理,是指北交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已登记的产权转让申请进行受理的行为。
第四条 产权转让申请登记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9:00-12:00、13:30-17:00。
第五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应与北交所经纪会员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产权交易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 转让标的;
(二) 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 委托期限;
(四)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 费用及支付方式;
(六) 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七)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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