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从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谁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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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或者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水利部作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申请人依法履行承诺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
(二)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
(三)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
(四)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预防区、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
(五)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
(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其他情形的。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七条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水土保持是建设的重要内容、江河治理的重要措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有效手段。党中央、在“十三五”时期对加强建设做出系列决策部署,各级水利部门积极作为、狠抓落实,全国水土流失状况持续好转,实现了水土流失面积强度“双下降”。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个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奋斗目标进军的个五年。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发展,对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按照《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水利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具体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全面评价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十三五”时期实施情况,综合分析水土流失动态变化情况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水土保持工作“十四五”时期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工程和政策举措,形成《水土保持“十四五”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