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详情大图

涉税资料“断舍离”,下手请谨慎~

及时发货 交易保障 卖家承担邮费

商品详情

这几日突然对极简主义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了呢~我也决定要“断舍离”!

●●●

这个周末就把公司档案室陈旧的账簿资料进行一次“断舍离”!

提醒你下!整理的时候可要注意各类资料的保管期限啊!!!

为什么这样说呢?

为了避免出现类似这种冲动式“断舍离”,

小编携各位一起来了解相关文件规定吧~

这些材料,都有保管期限哦

账簿等涉税资料保管期限

根据《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gwy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 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fp、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fp、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体建账户的各类账簿、凭证保管期限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fp的保管期限

根据《gwy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fp管理办法>的决定》(人民共和国gwy令第587号) 规定:“《人民共和国fp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fp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fp,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fp存根联和fp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数据的保管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中《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六条规定:“《行程单》电子数据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发放单位妥善保管5年,期满后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清除。” 

不按规定操作?那就需要承担相应后果哦

01

未按规定保管账簿等资料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人民共和国令第49号)(人民共和国令第49号)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02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fp的,如何处理?

一、根据《gwy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fp管理办法〉的决定》(人民共和国gwy令第587号)规定:“《人民共和国fp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fp的。”

二、根据《人民共和国fp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违反fp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fp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fp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京而立财税咨询服务公司长期致力于为各种类型企业提供会计服务、工商注册、公司注册、税务代理、代理记账、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免费提供注册地址、商标注册、代理进出口权证、企业社会保险申请、年检办理等业务。通过我们熟悉的银行、工商、税务,熟练的业务操作流程、的服务效率、以及深厚的行业人脉,成功的为上千家公司办理了工商注册、变更、年审等相关业务,我们为众多企业提供了的服务,并且与工商税务局等机构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相信我们的人员所具有丰富的知识和实践经验,以及良好而紧密的沟通渠道,定能为您提供的服务。

下一条:上海科技报广告部
南京京而立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你提供的“涉税资料“断舍离”,下手请谨慎~”详细介绍
南京京而立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营:公司注册变更注销,记账报税汇算清缴
联系卖家 进入商铺

工商年检信息

进店 拨打电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