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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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软件的保护范围和美国法律对软件范围的规定基本一致,甚至还要广些。其次,在软件著作权人所享权利的内容上,美国法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演绎权、发表权、转让权、传播权、表演权、展示权等,我国软件著作权人除享有以上财产权利之外,还享有软件的身份权,即表明身份的权利以及在软件署名的权利。这种差异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在立法观念上认为著作权是个人财产,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房屋、汽车等财产没有什么不同,故在美国法律中没有规定软件著作权人的身份权和软件的不可侵犯的人身权。我国在传统中尊重软件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在对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限制上,我国有关软件的法规除规定精神权利不受限制外,限制范围与美国法也大致相同。再其次,在著作权的取得上,我国软件立法采取各国统一的登记制。在保护期限上我国把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定为25 年,可申请续展25 年,但比较长不超过50年,这不同于著作权的一般客体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的规定,其原因主要是考虑到软件寿命短的特点。美国法则把软件保护期定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作者难以定的,自发表之日起75年,发表日无法确定的,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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