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中巴FTA原产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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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客户要求办理的FTA原产地证去哪里办理呢?
目前跟巴基斯坦挂钩的原产地证有一般原产地证CO,和中巴FTA原产地证。通常您的客人会要求您办理中巴FTA原产地证,因为可以减免关税,一般原产地证CO则不能减免关税。中巴FTA原产地证可在商检局和贸促会两大机构签发中巴FTA原产地证
办理中巴FTA原产地证有两种方式:种,公司有进出口权就能去商检局备案申请中巴FTA原产地证,目前中国贸促会没有签发只能在商检局签发,第二种,如果贵公司没有进出口权,不能在商检局备案,你就可以找办我们代理公司代贵公司出具中巴FTA原产地证,代申请出来的效果是一样的!
在商检局备案,买系统都是要花一笔钱的,如果平时量不大的话,或者是量大,但是离商检局/贸促会比较远,不方便办理,可以找我司帮申请就可以了,价格也不贵,一般当天可以出证!如果平时量比较大,自己办理比较方便,那可以让公司自己注册,自己申请!
出口到巴基斯坦办理中巴FTA原产地证的相关信息;
出口巴基斯坦办理中巴FTA原产地证,这个是绝大多数客户的要求,也能帮客户少交很多关税甚至达到零关税。
中国对巴基斯坦可以签发《〈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简称中巴FTA原产地证,巴基斯坦FTA原产地证),2006年1月1日起双方先期实施降税的3000多个税目产品,分别实施零关税和优惠关税.原产于中国的486个8位零关税税目产品的关税将在2年内分3次逐步下降,2008年1月1日全部降为`零,原产于中国的486个8位零关税税目产品实施优惠关税,平均优惠幅度为22%.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其关税优惠幅度从1%到10%不等。
但是也不是所有产品都能办理中巴FTA原产地证,这个要根据情况来定,多去询问海关商检局可以少走弯路。同样你可以添加我的联系方式来咨询我关于出口巴基斯坦FTA原产地证的相关问题。
中巴FTA原产地证的填制说明如下:
栏: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该出口人是在我局完成备案登记的公司。
第二栏: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三栏:填写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如证书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生产商,应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对该信息保密,可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机构(AVAILABLE TO CUSTOMS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
如生产商与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产商内容不能确定为证书项下货物的生产企业,须提供所填写生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查。
第四栏: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离港日期前可加填“ON”或“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
运输工具号不祥可简单填写运输方式,如:“BY SEA”或“BY AIR”。
装货港是国内港口,经香港转口的可填写,如:“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货港是巴基斯坦的港口。
第五栏:进口国海关在该栏注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
第六栏:该栏可填写货号编号或留空。
第七栏: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麦。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六到十一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以此类推。
列明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
填写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
对应货物名称注明六位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八栏: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P”;
(二)如货物含进口成份,国产价值成份≥40%,填写国产价值的百分比,例如:“40%”;
(三)如货物为含进口成份,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累计价值成份≥40%,填写该累计价值的百分比,例如:“40%”。
第九栏: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并注明货物的FOB价值。
第七栏的品名,H.S.编码,第八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九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栏:填写发票号、发票日期。
第十一栏:该栏可注明定单号、信用证号等,也可留空。
第十二栏: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第十三栏:填制签署日期,由签证机构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
证书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中巴FTA产地证直运规则:产品运输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规直运规则。经香港、澳门转口至巴基斯坦的货物,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后,出口人可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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