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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6月9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在外企工作往往被看做是一份很光鲜的职业,但是工作强度大、压力大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一些可能存在的员工权益问题也值得重视。今天要关注的是,一个在外企工作的中国员工,在工作过程当中意外身亡所引发的纠纷。

  北京的俞先生曾长期供职于日本丸红(北京)商业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名见证了这家外企在中国近20年发展历程的老员工。除了负责拓展公司的区域业务,俞先生还在2010年至2015年间担任这家公司的工会。担任这一职务的6年时间里,俞先生曾为公司内2名过劳致死的员工极力争取过权益。

  然而让他的家人不曾想到的是,相似的悲剧竟也发生在了俞先生身上。2015年12月17日,俞先生在出差途中突发大面积心梗,终因为抢救无效去世。

  其妻子李女士告诉《天天315》栏目记者,2012年之前,俞先生的工作强度一直比较正常。2012年以后,由于公司对业务开拓和业绩指标的要求,俞先生开始频繁出差,平均每年出差40次,差旅天数达到110多天。从李女士向记者提供的出差记录中可以看到,2015年间,俞先生出差39次,包括去世当天在内,他的出差天数高达126天。

  另外,据李女士陈述,俞先生去世的那次出差和次出差是连续的。也就是说,俞先生前晚刚刚结束上一次出差回到家,第二天早上六点又奔赴机场,踏上下一次出差的旅程。李女士认为,丸红公司没有因为工作业务强度的变化而为员工安排岗位轮换和适度休假,使得她的丈夫长期极度劳累,并终导致过劳死亡。让李女士和家人感到难过的,不仅仅是俞先生累倒在工作线,失去了生命,还因为公司在处理这件事情时的冷漠态度。

  “五天之后的告别仪式上,丸红公司总部的大领导发来唁电以及他们公司的中国代表的发言,盛赞我先生对公司作出的贡献,但是在后期处理抚恤方面完全没体现出这样的诚意。”李女士告诉记者,“写的抚恤和奖金方案甚至没有公司的抬头,看不到公司的任何痕迹,没有章,而且还有手改动的笔迹,这个东西非常对不住死者,我们也受到了伤害。”

  李女士说,2015年12月22日,在俞先生去世五天之后的告别仪式上,家属与丸红公司总经理谈及俞先生是过劳致死时,公司却回应:出差是员工的个人愿望,公司对此不负责任;2016年1月中旬,丸红公司总经理及人事部门慰问看望死者家属时,在和俞先生80岁父亲谈话的过程中,又以他生前爱喝和打高尔夫球为由,认为俞先生的离世应由自己负责。

  李女士还曾向丸红公司提出保留去世员工公司手机号的要求,以方便办理丈夫的后事。然而公司方面表示拒绝,理由是,之前公司离职员工可以带走手机号,因为是本人使用、不是另有他人使用,员工手机内存有本人私密信息,其他人不能获取。李女士表示尊重公司规定,但能否暂时保留6个月,等后事办妥后再交回号码,可这样的请求依然被回绝。李女士认为,如此做法为她带来的精神创伤,她甚至无法向亡夫的亲朋好友发出告别讯息。

  另外,在丸红公司提出的抚恤方案中,有列出一条:以死者2015年奖金作为抚恤金发放。但之后,公司却仅仅因为俞先生去世时还没到公司规定核算奖金的次年3月31日,于是以其没有完成全年业绩为由克扣了奖金。据李女士表述,对于克扣死者奖金一事,公司曾声称,能给俞先放奖金已经是发慈悲破例了。家属反问:这样的奖金核算方法是否有具体规定?是否适用于因公亡故的员工?丸红公司至今没有拿出相关条例来说明。

  李女士说,“后来他们公司总经理拒绝见面,也不接受我去他们公司,转而把这个事情转给了派遣公司Fesco。我先生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在Fesco,但这么多年来,他毕竟给丸红公司工作。对一个工作20多年的员工,以及家属的一些正当、合理的要求,他们完全采取这种冷漠态度,我觉得这是让人不可忍受的。”

  2016年年初,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也就是上述李女士提到的Fesco)对于俞先生工伤认定的申请。目前,俞先生的家属已经拿到了工亡认定的证明,也得到了国家规定的补助金。但俞先生去世已一年多,日本丸红(北京)商业贸易有限公司对其后事的处理依然没有显示出积极的态度,让家属们感到十分悲痛。

  李女士表示:“我们希望通过这件事件,能够让在跨国企业的中国员工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为努力劳动的这些员工,如果他们发生了意外,也能得到真正的尊重。先不说赔偿,至少在态度方面不能让死者的在天之灵不安。”

  针对俞先生及其家属的经历,记者多次试图通过各种方式联系丸红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我们以对方要求的邮件形式,向这家公司主管人事的一位姓王的负责人,出具了记者证和采访函的扫描件,在为期两周的交涉时间内,共发送沟通邮件7封,但这位王先生表示:从未收到过任何邮件。

  记者在之后与王先生的沟通过程中,希望对方能够提供其他信息传输方式,以便发送采访资质证明,或记者携带相关材料到公司当面采访,但这些提议都被拒绝。王先生的说法是,他只能提供一个公司的邮箱账号,收不到邮件就不会接受采访。之后,记者再拨打王先生的手机,对方先是不接听,随后将手机关机。

  到目前为止,记者仍然没能对丸红公司进行正式的采访。不过,王先生在和记者的手机短信交流中,曾提到这样的内容,他说:“既然贵方已关注此事,我公司在此表明,公司的劳动管理以及对工亡员工的处理,均符合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随后,记者采访到了俞先生生前的两位同事。已经从丸红公司离职的一位姓李的同事这样介绍俞先生工作的基本情况:“俞部长是我们公司综合企划部的部长,他是我们公司在中国一个担任正部长的中国人。这个部门的主要工作是协助总部开展中国业务,开发一些新的商业机会等,可能也是因为工作性质,俞部长出差确实比较多,而且他还兼任长春分公司的所长,也就是总经理,相当于他一方面要照顾长春那边业务的开发,另外一方面还要协助总部推进中国的业务。出差频率基本每周大概有3到4天,大概一年下来得有30、40次。”

  俞先生在出差中去世的事,当时让她感到很意外,而此后公司对去世员工的赔偿,也让她感到非常意外。

  俞先生的这位姓李的同事表示:“其实这件事情当时确实挺突然,他在12月17日去世,而就在两天前,我刚刚跟他一起去过西安出差。整个出差过程中,他完全正常,没有任何疾病的迹象。后来商讨赔偿问题的时候,双方可能出现了一些争议。当我知道这个赔偿数额的时候,我其实蛮。因为当时在遗体告别仪式上,我们日本总社的高领导,也就是会长,包括社长全都写来了唁电,在唁电中,对俞部长关于公司的贡献,包括其个人的工作状态等评价非常高,但后牵扯到赔偿的时候,真的感觉跟他整个人对公司的贡献,包括公司对他的评价不在一个水平线上。据我所知,公司凡是对这个赔偿数额有所了解的同事都有一样的感觉。”

  俞先生的这位姓李的同事还向记者详细介绍了公司对此事的处理方式:“公司后除了保险的赔付以外,以公司本身出于人道也或者出于对家属的抚慰给出的赔偿金,据我了解,好像基本没有。而且因为俞部长是年终去世,我们有一个奖金的计算,那个时候因为没有到年终结算奖金的时候,他个人还应该有一些奖金。据我了解,后公司给他计算出来的奖金也特别少。当然,公司可能有其理由,但毕竟这是意外的一个亡故。反正对于奖金的计算,我个人认为有一些欠妥当的地方。而且我们当时查了很多资料,在日本本国,他们也有这种比如‘过劳死’或者相关的一些案例,我们就觉得是不是因为这件事情是发生在中方员工身上,公司就采取了这样一种态度,假如换成是一个日方的员工,可能完全就是另外一回事情。”

  记者也采访了俞先生生前的另一位同事孙女士,孙女士说:“俞部长当时在公司的时候,是特别特别忙的,几乎每个星期都要出差,频率是特别高的,比如说今天回来了,明天可能早上起来马上又走。这个善后我觉得公司并没有做太多东西,实际上都是个人出于对俞先生的尊敬和爱戴,自发去做的。”

  关于公司的态度,孙女士说:“我觉得公司当时的态度不是很积极,这是全公司人都清楚的。比如说对俞先生家属的接待和正面的交流非常非常不积极,家属找到他们,他们也是拒绝或者说逃避。好像当时是说因为俞先生是和Fesco签的劳动合同,这个Fesco是做人力资源的公司,大部分外企都是和那边去签定一个劳务合同,相当于派遣式的。就是说你不是丸红的人,所以你不用找我们来谈,你去Fesco那边办理一些相关手续就可以了。公司就拿这个作为由头,拒绝他的家属来公司聊相关的赔偿。”

  对于这一事件,孙女士认为:“我觉得俞先生作为一个在丸红工作这么多年的老员工,他当时还是我们的工会,不管是工会也好,还有员工也好,大家都非常自发地去为他做了很多很多事情,但是我们确实是从任何方面都感受不到公司对他的不管是情感上的补偿,还是金钱上的补偿,甚至可能还有一些日本人或者说有一些高层说出来的话,实际上是挺伤人的。”

  关于今天这个案例涉及的相关问题,IT与知识产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生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的裘叶律师,做出了分析点评。

  经济之声:根据采访中了解到的情况,公司是否应当对俞先生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

  赵:“俞先生是在出差的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是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认定工伤。这个案例里边我们看到他是在出差的过程中突发疾病的,所以说应该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所以认定为工伤。那么,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主要看他是否缴纳社保,如果说缴纳了社保的话,那这个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三项费用,包括丧葬补助金、给亲属的抚恤金,还有一次性公亡补助金。如果说这个单位没有给员工交社保,特别是工伤保险没有交的话,这三项费用就由公司来承担。”

  经济之声:从采访中,我们了解到,俞先生生前的隐性工作强度可能远超过了《劳动法》的正常规定,长期处于变相加班的状态中。那法律的角度来看,俞先生生前过劳工作的事实如何认定?而过劳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又如何来进行判定?

  裘叶:“这涉及到俞先生生前工作的工时制度以及加班的问题。像俞先生这样,他可能常年出差,那他会有相应的票据来证明确实是在工作途中。但是这个时间能不能算成是加班,还需要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来认定。比如说用工单位在实际过程中,对于这个外出或者出差是如何认定的,是给相应的补助也好,或者是以其他方式进行了补偿也好,这得看公司的相关规定才行。这个案件当中,俞先生已经被认定的工亡,他的死亡原因,现在好像没有看到说做过相应的尸检报告等等,所以从目前来看,医院的诊断证明只是说因为他身体的原因导致去世,但是是什么因素诱发的这种情况,可能需要一个的比如尸检报告这样的鉴定报告来确定。目前来说,不太清楚当时家属是不是有提出来过,或者说有过相应的鉴定。所以,这种过度劳累和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等需要有相应的鉴定报告才能确定,仅仅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是没有办法来证明的。”

  经济之声:“过劳死”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用人单位隐性地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而导致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如果家属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抚恤和赔偿,应当怎样举证?

  赵:“从我们国家的法律上来讲,目前并没有对过劳和过劳死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认定成工伤或者职业病,那实际上要让公司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比较困难,很难找到依据。而过劳死被认定工伤和职业病也有一定的难度,是在工伤方面,刚才也提到,关键是看是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是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第二个就是过劳死没有办法或者说很难纳入到职业病的保护范围。因此像今天这个案例,我个人认为主要还是工伤的问题,第二个是加班的问题。”

  经济之声:“丸红公司以俞先生的劳动合同在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FESCO)为由,拒绝和家属协商抚恤和赔偿的事宜。这样的情况能否意味着丸红公司一方可以撇清对于俞先生善后的责任?”

  裘叶:,俞先生目前被认定为工亡,然后他是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遣到丸红公司去的,他的劳动关系是在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公司。那从赔偿的主体上来看,可能主要的都是在与俞先生有关系的这个外企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但是,如果这个过程当中涉及到比如说加班也好或者休假的工资也好,或者其他的奖金问题,这属于双方的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人事争议管理办法,劳务派遣的员工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话,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可以作为共同的被告。所以如果家属对于俞先生生前的跟劳动有关的一些事项,认为有问题的,可以提起相应的劳动仲裁,然后以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丸红公司为共同被告,来作一个仲裁诉讼。”

  经济之声:王先生在和记者的手机短信交涉中,曾提到:公司的劳动管理以及对工亡员工的处理都符合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如果公司的做法违反了相关规定会怎么样?

  赵:“就这个案件中,应该说还是有多个地方至少是涉嫌违反中国的法律,一个是工作时间远远超出了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时间,另外俞先生这种情况应该是属于劳务派遣,他是跟Fesco所签的劳务合同,但他是派遣到丸红公司。关于劳务派遣,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务合同暂行规定中规定,劳务派遣只能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工作岗位,而临时性是指的6个月以内的,那么俞先生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的性质明显不属于这‘三性’的范围,不应该适用于劳务派遣。所以在这个案例中,丸红公司涉嫌滥用劳务派遣制度来规避自身的一些法律责任。就这一点来讲,他的家人包括相关的劳动监察部门也可以去追究丸红公司滥用劳务派遣制度的责任。”

  经济之声:如今,跨国企业在中国越来越多,在这样性质的公司工作的员工应如何争取合法权益,得到和外籍员工一样公平公正的对待? 

  赵:“不论是外企还是中国的企业,在中国境内经营,都应该遵守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包括你要依法缴纳社保,不能滥用劳务派遣制度,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行让员工超时工作等等,应该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然作为劳动者,也应该有权利的意识,合理合法地去争取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这一点来讲,应该说这些年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渐增强。大多数外企还是遵守中国法律的,但是不排除有个别的企业,可能想利用法律的一些漏洞,或者是通过一些设计来规避法律的责任,对这种行为我们应该给予充分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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