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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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1.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企业立或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10%予以奖励,高不超过500万元。
2.申报对象
湖北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申报条件
(1)企业立或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研发计划项目;
(2)当年度有国家项目经费到账。
4.申报材料
(1)湖北省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奖励经费申请表(见附件);
(2)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或研发计划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及原件电子扫描文档;
(3)资金到账凭证、发票等复印件及原件电子扫描文档。
(四)支持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1.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企业牵头组家实验室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1000万元;牵头组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技术研究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00万元。
2.申报对象
牵头组建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
3.申报条件
在我省注册,并作为承担单位,牵头组建由科技部归口管理的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技术研究中心。
4.申报材料
(1)湖北省企业牵头组建科技创新平台补助经费申请表(见附件);
(2)科技创新平台批准组建文件;
(3)平台建设方案及补助经费使用预算。
(五)支持企业整合全球技术创新资源
1.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企业在境外并购与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相关的国外研发机构、取得控股地位并获得有效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按照收购合同标的实际支付金额的10%予以奖励,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申报对象
在境外并购与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相关的国外立法人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取得控股地位并获得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企业。
3.申报条件
(1)并购合同签订时,研发机构成立时间不少于1年,与申报企业无产权关联关系,且具有固定的场所、人员团队、仪器设备和明确的研发领域、研发项目、研发经费投入。
(2)获得研发机构控股地位即视为完成并购。
4.申报材料
(1)湖北省企业并购境外研发机构后补助申报表(见附件);
(2)尽职调查报告中研发机构的研发相关内容摘要,包括研发人员、主要研发活动、重大发明专利、核心技术(产品)等内容;
(3)研发机构股权变更证明;
(4)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5)并购合同副本(中、外文);
(6)资金汇出证明;
(7)项目申报时研发机构上年度财务报表。
(六)支持企业与省内高校开展研发合作
1.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省内企业委托给在鄂高校的技术开发项目并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给高校研发费用的10%予以补贴,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对象
在湖北省内工商注册、具有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的企业(技术开发合同甲方)。
3.申报条件
(1)技术开发合同乙方需为湖北省内具有正式办学资格且具备一定科研能力的高校;
(2)企业与高校签订规范技术开发合同并已在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认定登记;
(3)企业当年度已按上述合同支付给高校研发经费,且合同执行进展良好;
(4)企业与高校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4.申报材料
(1)湖北省企业产学研合作后补助项目申报表(见附件);
(2)企业和高校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单、企业支付高校到款凭证、高校开具的收款发票、校企双方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七)支持民口企业与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另行通知)
(八)支持重大装备研发企业与应用企业的创新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