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消防软管卷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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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0
、设置要求
1.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
(1)室内消火栓的配置
1)应采用 DN65 室内消火栓,并可与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设置在同一箱体内
2)应配置公称直径 65 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不宜超过 25.0m;消防软管卷盘应配置内径不小于ф19 的消防软管,其长度宜为 30.0m;轻便水龙应配置公称直径 25 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宜为 30.0m,
3)宜配置当量喷嘴直径 16mm 或 19mm 的消防水枪,但当消火栓设计流量为 2.5L/s 时宜配置当量喷嘴直径11mm 或 13mm 的消防水枪;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应配置当量喷嘴直径 6mm 的消防水枪。
(2) 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3) 屋顶设有直升机停机坪的建筑,应在停机坪出入口处或非电器设备机房处设置消火栓,且距停机坪机位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 5.0m。
(4)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应计入消火栓使用数量。
(5)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 2 支消防水枪的 2 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但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24.0m 且体积小于或等于 5000m3 的多层仓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4m 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以及本规范表 3.5.2 中规定可采用 1 支消防水枪的场所,可采用 1 支消防水枪的 1 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6)建筑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满足火灾扑救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以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
住宅的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
汽车库内消火栓的设置不应影响汽车的通行和车位的设置,并应确保消火栓的开启;
同一楼梯间及其附近不同层设置的消火栓,其平面位置宜相同;
冷库的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
(7)建筑室内消火栓栓口的安装高度应便于消防水龙带的连接和使用,其距地面高度宜为 1.1m;其出水方向应便
于消防水带的敷设,并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 90º角或向下。
(8)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应设置带有压力表的试验消火栓,其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在其屋顶设置,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可设置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等便于操作和防冻的位置;
单层建筑宜设置在水力不利处,且应靠近出入口。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注: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的火柴仓库。
3. 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的空邮袋库。
4. 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 设计温度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的非高架冷库。
6.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7.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8. 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
. 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
2. 高度大于32m的高层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卷烟仓库。
2.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机械防烟系统、水幕系统、雨淋系统、预作用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自动排烟窗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锁动作的设施的场所或部位。
05其他
1. 高层库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且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
2. 丙类仓库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疏散照明。
3.仓库应设置灭火器。
管径大于DN50的管道不应使用螺纹活接头,在管道变径处应采用单体异径接头。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但不应小于10个。 检验方法:直观和尺量检查。
12.3.12 沟槽连接件(卡箍)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沟槽式连接件(管接头)、钢管沟槽深度和钢管壁厚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1部分:沟槽式管接件》GB 5135.11的有关规定;
2 有振动的场所和埋地管道应采用柔性接头,其他场所宜采用刚性接头,当采用刚性接头时,每隔4个~5个刚性接头应设置一个挠性接头,埋地连接时螺栓和螺母应采用不锈钢件;
3 沟槽式管件连接时,其管道连接沟槽和开孔应用滚槽机和开孔机加工,并应做防腐处理;连接前应检查沟槽和孔洞尺寸,加工质量应符合技术要求;沟槽、孔洞处不应有毛刺、破损性裂纹和脏物;
4 沟槽式管件的凸边应卡进沟槽后再紧固螺栓,两边应同时紧固,紧固时发现橡胶圈起皱应更换新橡胶圈;
5 机械三通连接时,应检查机械三通与孔洞的间隙,各部位应均匀,然后再紧固到位;机械三通开孔间距不应小于1m,机械四通开孔间距不应小于2m;机械三通、机械四通连接时支管的直径应满足表12.3.12的规定,当主管与支管连接不符合表12.3.12时应采用沟槽式三通、四通管件连接; 表12.3.12 机械三通、机械四通连接时支管直径
6 配水干管(立管)与配水管(水平管)连接,应采用沟槽式管件,不应采用机械三通;
7 埋地的沟槽式管件的螺栓、螺帽应做防腐处理。水泵房内的埋地管道连接应采用挠性接头;
8 采用沟槽连接件连接管道变径和转弯时,宜采用沟槽式异径管件和弯头;当需要采用补芯时,三通上可用一个,四通上不应超过二个;公称直径大于50mm的管道不宜采用活接头; 9 沟槽连接件应采用三元乙丙橡胶(EDPM)C型密封胶圈,弹性应良好,应无破损和变形,安装压紧后C型密封胶圈中间应有空隙。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直观和尺量检查。
12.3.13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材、管件以及管道附件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材、管件以及管道附件,应采用同一品牌的产品;管道连接宜采用同种牌号级别,且压力等级相同的管材、管件以及管道附件。不同牌号的管材以及管道附件之间的连接,应经过试验,并应判定连接质量能得到后再连接;
2 连接应采用电熔连接或机械连接,电熔连接宜采用电熔承插连接和电熔鞍形连接;机械连接宜采用锁紧型和非锁紧型承插式连接、法兰连接、钢塑过渡连接;
3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给水管道与金属管道或金属管道附件的连接,应采用法兰或钢塑过渡接头连接,与直径小于或等于DN50的镀锌管道或内衬塑镀锌管的连接,宜采用锁紧型承插式连接;
4 管道各种连接应采用相应的连接工具; 5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材、管件与金属管、管道附件的连接,当采用钢制喷塑或球墨铸铁过渡管件时,其过渡管件的压力等级不应低于管材公称压力;
6 在-5℃以下或大风环境条件下进行热熔或电熔连接操作时,应采取保护措施,或调整连接机具的工艺参数;
7 管材、管件以及管道附件存放处与施工现场温差较大时,连接前应将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管材、管件以及管道附件在施工现场放置一段时间,并应使管材的温度与施工现场的温度相当;
管道连接时,管材切割应采用割刀或切管工具,切割断面应平整、光滑、无毛刺,且应垂直于管轴线;
9 管道合拢连接的时间宜为常年平均温度,且宜为第二天上午的8时~10时;
10 管道连接后,应及时检查接头外观质量。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12.3.14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材、管件电熔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熔连接机具输出电流、电压应稳定,并应符合电熔连接工艺要求;
2 电熔连接机具与电熔管件应正确连通,连接时,通电加热的电压和加热时间应符合电熔连接机具和电熔管件生产企业的规定;
3 电熔连接冷却期间,不应移动连接件或在连接件上施加任何外力;
4 电熔承插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量管件承口长度,并在管材插入端标出插入长度标记,用工具刮除插入段表皮; 2) 用洁净棉布擦净管材、管件连接面上的污物;
3) 将管材插入管件承口内,直至长度标记位置;
4) 通电前,应校直两对应的待连接件,使其在同一轴线上,用整圆工具保持管材插入端的圆度。
5 电熔鞍形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熔鞍形连接应采用机械装置固定干管连接部位的管段,并确保管道的直线度和圆度; 2) 干管连接部位上的污物应使用洁净棉布擦净,并用工具刮除干管连接部位表皮; 3) 通电前,应将电熔鞍形连接管件用机械装置固定在干管连接部位。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12.3.15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管材、管件法兰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管端法兰盘(背压松套法兰)连接,应先将法兰盘(背压松套法兰)套入待连接的聚乙烯法兰连接件(跟形管端)的端部,再将法兰连接件(跟形管端)平口端与管道按本规范第12.3.13条第2款电熔连接的要求进行连接;
2 两法兰盘上螺孔应对中,法兰面应相互平行,螺孔与螺栓直径应配套,螺栓长短应一致,螺帽应在同一侧;紧固法兰盘上螺栓时应按对称顺序分次均匀紧固,螺栓拧紧后宜伸出螺帽1丝扣~3丝扣;
3 法兰垫片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管法兰 类型与参数》GB 9112和《整体钢制管法兰》GB/T 9113的有关规定,松套法兰表面宜采用喷塑防腐处理;
4 法兰盘应采用钢质法兰盘且应采用磷化镀铬防腐处理。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12.3.16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道钢塑过渡接头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塑过渡接头的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管端与聚乙烯管道连接,应符合热熔连接或电熔连接的规定;
2 钢塑过渡接头钢管端与金属管道连接应符合相应的钢管焊接、法兰连接或机械连接的规定;
3 钢塑过渡接头钢管端与钢管应采用法兰连接,不得采用焊接连接,当焊接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4 公称外径大于或等于dn110的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与管径大于或等于DN100的金属管连接时,可采用人字形柔性接口配件,配件两端的密封胶圈应分别与聚乙烯管和金属管相配套;
5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和金属管、阀门相连接时,规格尺寸应相互配套。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12.3.17 埋地管道的连接方式和基础支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震烈度在7度及7度以上时宜采用柔性连接的金属管道或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等;
2 当采用球墨铸铁时宜采用承插连接;
3 当采用焊接钢管时宜采用法兰和沟槽连接件连接;
4 当采用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时应采用电熔连接;
5 埋地管道的施工时除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6 埋地消防给水管道的基础和支墩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支墩没有要求时,应在管道三通或转弯处设置混凝土支墩。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12.3.18 架空管道应采用热浸镀锌钢管,并宜采用沟槽连接件、螺纹、法兰和卡压等方式连接;架空管道不应安装使用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等非金属管道。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12.3.19 架空管道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管道的安装不应影响建筑功能的正常使用,不应影响和妨碍通行以及门窗等开启;
2 当设计无要求时,管道的中心线与梁、柱、楼板等的小距离应符合表12.3.19的规定;
3 消防给水管穿过地下室外墙、构筑物墙壁以及屋面等有防水要求处时,应设防水套管;
4 消防给水管穿过建筑物承重墙或基础时,应预留洞口,洞口高度应管顶上部净空不小于建筑物的沉降量,不宜小于0.1m,并应填充不透水的弹性材料;
5 消防给水管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加设套管,套管长度不应小于墙体厚度,或应高出楼面或地面50mm;套管与管道的间隙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管道的接口不应位于套管内;
6 消防给水管穿过伸缩缝及沉降缝时,应采用波纹管和补偿器等技术措施;
7 消防给水管可能发生冰冻时,应采取防冻技术措施;
8 通过及敷设在有腐蚀性气体的房间内时,管外壁应刷防腐漆或缠绕防腐材料。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地震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宜采用沟槽连接件的柔性接头或间隙保护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2 应用支架将管道牢固地固定在建筑上;
3 管道应有固定部分和活动部分组成;
4 当系统管道穿越连接地面以上部分建筑物的地震接缝时,无论管径大小,均应设带柔性配件的管道地震保护装置;
5 所有穿越墙、楼板、平台以及基础的管道,包括泄水管,水泵接合器连接管及其他辅助管道的周围应留有间隙;
6 管道周围的间隙,DN25~DN80管径的管道,不应小于25mm,DN100及以上管径的管道,不应小于50mm;间隙内应填充腻子等防火柔性材料;
7 竖向支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管道应有承受横向和纵向水平载荷的支撑;
2) 竖向支撑应牢固且同心,支撑的所有部件和配件应在同一直线上;
3) 对供水主管,竖向支撑的间距不应大于24m;
4) 立管的顶部应采用四个方向的支撑固定; 5) 供水主管上的横向固定支架,其间距不应大于12m。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12.3.24 架空管道外应刷红色油漆或涂红色环圈标志,并应注明管道名称和水流方向标识。红色环圈标志,宽度不应小于20mm,间隔不宜大于4m,在一个立的单元内环圈不宜少于2处。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12.3.25 消防给水系统阀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类阀门型号、规格及公称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阀门的设置应便于安装维修和操作,且安装空间应能满足阀门完全启闭的要求,并应作出标志;
3 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4 消防给水系统干管与水灭火系统连接处应设置立阀门,并应各系统立使用。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12.3.26 消防给水系统减压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位置处的减压阀的型号、规格、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减压阀安装应在供水管网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3 减压阀水流方向应与供水管网水流方向一致;
4 减压阀前应有过滤器;
5 减压阀前后应安装压力表;
6 减压阀处应有压力试验用排水设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实设计图、核对产品的性能检验报告、直观检查。
12.3.27 控制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控制柜的基座其水平度误差不大于±2mm,并应做防腐处理及防水措施;
2 控制柜与基座应采用不小于φ12mm的螺栓固定,每只柜不应少于4只螺栓;
3 做控制柜的上下进出线口时,不应破坏控制柜的防护等级。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2.4 试压和冲洗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试压和冲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网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冲洗和严密性试验;
2 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宜用水进行。干式消火栓系统应做水压试验和气压试验;
3 系统试压完成后,应及时拆除所有临时盲板及试验用的管道,并应与记录核对无误,且应按本规范表C.0.2的格式填写记录;
4 管网冲洗应在试压合格后分段进行。冲洗顺序应先室外,后室内;先地下,后地上;室内部分的冲洗应按供水干管、水平管和立管的顺序进行;
5 系统试压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埋地管道的位置及管道基础、支墩等经复查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试压用的压力表不应少于2只;精度不应低于1.5级,量程应为试验压力值的1.5倍~2倍;
3) 试压冲洗方案已经批准;
4) 对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仪表、阀门及附件应加以隔离或拆除;加设的临时盲板应具有于法兰的边耳,且应做明显标志,并记录临时盲板的数量。
6 系统试压过程中,当出现泄漏时,应停止试压,并应放空管网中的试验介质,消除缺陷后,应重新再试;
7 管网冲洗宜用水进行。冲洗前,应对系统的仪表采取保护措施;
8 冲洗前,应对管道防晃支架、支吊架等进行检查,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9 对不能经受冲洗的设备和冲洗后可能存留脏物、杂物的管段,应进行清理;
10 冲洗管道直径大于DN100时,应对其死角和底部进行振动,但不应损伤管道;
11 管网冲洗合格后,应按本规范表C.0.3的要求填写记录;
12 水压试验和水冲洗宜采用生活用水进行,不应使用海水或含有腐蚀性化学物质的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2.4.2 压力管道水压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应符合表12.4.2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表12.4.2 压力管道水压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
12.4.3 水压强度试验的测试点应设在系统管网的低点。对管网注水时,应将管网内的空气排净,并应缓慢升压,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30min后,管网应无泄漏、无变形,且压力降不应大于0.05MPa。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 水压严密性试验应在水压强度试验和管网冲洗合格后进行。试验压力应为系统工作压力,稳压24h,应无泄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2.4.5 水压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当低于5℃时,水压试验应采取防冻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温度计检查。
12.4.6 消防给水系统的水源干管、进户管和室内埋地管道应在回填前单或与系统同时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水压严密性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检查水压强度试验和水压严密性试验记录。
12.4.7 气压严密性试验的介质宜采用空气或氮气,试验压力应为0.28MPa,且稳压24h,压力降不应大于0.01MPa。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2.4.8 管网冲洗的水流流速、流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水流流速、流量;管网冲洗宜分区、分段进行;水平管网冲洗时,其排水管位置应低于冲洗管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和直观检查。
12.4.9 管网冲洗的水流方向应与灭火时管网的水流方向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2.4.10 管网冲洗应连续进行。当出口处水的颜色、透明度与入口处水的颜色、透明度基本一致时,冲洗可结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2.4.11 管网冲洗宜设临时排水管道,其排放应畅通和安全。排水管道的截面面积不应小于被冲洗管道截面面积的60%。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和尺量、试水检查。
12.4.12 管网的地上管道与地下管道连接前,应在管道连接处加设堵头后,对地下管道进行冲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2.4.13 管网冲洗结束后,应将管网内的水排除干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2.4.14 干式消火栓系统管网冲洗结束,管网内水排除干净后,宜采用压缩空气吹干。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