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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外资企业变更深圳公司及香港公司变更法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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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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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 

  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依据:《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2.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的; 

  (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依据:《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第九条。 

  (三)外资企业 

  1.设立外资企业,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2.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依据:《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二、申请材料

  1.企业关于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决议 (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企业关于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4.企业投资者关于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新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内容应包括:增资额的缴付方式、缴付期限等;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无需提交补充合同);

  5.企业的成立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

  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8.《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

  9.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显示为缴足的免予提交);

  *10.《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只需填写涉及变更的事项)。

  (注:企业增资的同时增加新投资者或投资各方不按原出资比例增资的,按《股权转让》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依据:《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

  三、表格下载

  材料清单中打*的材料均可在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业务管理系统( “下载专区”下载。)

  四、受理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

  五、决定机关

  投资总额在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初审,上报商务部核准。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商务部授权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决定许可:

  (一)投资总额在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

  (二)属于合营企业的,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属于合作企业的,自筹资金;

  (三)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四)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六、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材料前需在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业务管理系统( “在线申报”申报。)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三)委、处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或请示文件; 

  (四)限额以上上报商务部。

  七、审批权限

  (1)限额以上及商务部、广东省外经贸厅审批项目:自决定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2)限额以下深圳市权限内审批项目: 

  ①自决定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下项目除外); 

  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变更”,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③“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变更”,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变更”,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⑤“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以上行政许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有关文件。 

  依据:《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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