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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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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刘某于2012年和徐州某安保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5年4月28日,该公司出具《解聘表》,提出对刘某予以解聘,解聘理由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2016年12月,刘某申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继续劳动合同补发工资,后诉至法院。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未履行上述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等程序时,即停发了刘某的工资等,其以实际行为直接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关系,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经两级法院判决,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法定事由,解聘无效,终支持了刘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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