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港科学研究用汽车进口报关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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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港科学研究用汽车进口报关注意事项
深圳港科学研究用汽车进口报关注意事项
2018新能源汽车制造论坛将于9月11-12日在深圳召开,聚焦新能源汽车材料,工艺,智能制造!
会议背景:2017年中国新能源汽车产销均接近80万辆,分别达到79.4万辆和77.7万辆,同比分别增长53.8%和53.3%,预计今年2018年中国新能源汽车的销售增长将达到40%左右。依据十三五规划,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量将达到200万辆,累计产量超过500万辆,新能源汽车行业将是未来几年少有的快速增长行业。
2018年9月11-12日荣格《国际汽车设计与制造》杂志期望携手电动汽车制造企业在深圳召开“2018新能源汽车制造论坛”。会议将围绕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制造中的工艺、装备、材料、自动化、检测技术等议题,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中的配套供应链企业相互联通,为中国乃至亚太地区的新能源汽车行业搭建的技术交流平台!
会议亮点:
-荣格携手《国际汽车设计与制造》杂志倾情打造以新能源汽车为主题的高峰论坛,参与度更高,辐射面更广;
-走进中国新能源汽车企业深圳比亚迪汽车,更,更具说服力;
-汇集国内外的汽车产业链配套企业,更加广泛的技术交流,促进产业提升;
-100+汽车主机/配套厂的参与,15+的主题演讲,人气的聚集,更加深度的探讨。
中国政策整车进口海关监管比较严格,二手旧汽车禁止进口,并且受强制性3C和进口许可Z监管,为了科研研发出比较新型的车辆或是汽车配件快速的市场,中国质检总局对于以科研研发测试的汽车进口给予支持的态度,可以免于办理3C的证明(办理免3C)相关办理依据:《人民共和国ren证认可条例》(国务Y令2003年第390号)(2016年修正)《强制性产品ren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17号)《国家ren证认可监督管理2005年第3号公告》,但是进口商有汽车生产,制造,科研研发等经营范围的企业或是研发中心并办理相关进口许可Z,可以按照此种方式进口汽车到中国科研测试。在国内研发日期时间不定并且科研数量没有限制,但是需要受属地商检局监管。
申请免3C所需资料:
1:进口提单,合同和法票;
2: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需含生产,研究,测试此类产品或相关产品的说明;
3:企业申请函:(1)企业概况介绍,产品明细,免办原因,非旧机电产品申明,不用于销售及真实性承诺;(2)承诺免办产品的入库,领用,使用,归还退运或报废管理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
4:《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ren证送纸质文件通知》;
5:产品介绍:产品标准,特性描述,基本技术参数,安全性声明,用途,实物照片;
6:上年度凭《免办z明》进口产品的核销情况说明;
7:科研测试计划书或项目书:背景介绍,测试内容及项目,测试起止时间,测试结束产品的处理方式;
8:自动进口许可证,车架号,发动机号,自动进口许可证等商品用途一栏需为仿制样机;摩托车产品需提供车架号,发动机号;
正式申请免办3Cren证的工作流程:
1)提供免办3Cren证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票复印件、装箱单复印件、运单复印件、技术资料或产品的说明书,申请免办3Cren证产品的彩色照片发送至我们的电子邮箱(技术资料、说明书等也可发送至电子邮箱内);
2)我处审核资料,如符合免办3Cren证(证明)申请条件,我处传真通知申请企业免办3Cren证(证明)所需提供资料清单及相关办理事项及费用;
3)我处收到邮寄的申请免办3Cren证(证明)资料后审核,确认资料完整无误后我处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申请企业付款;
4)申请企业须在付款后即回传汇款凭证至我处,我处确认到帐后正式开始办理免办3Cren证;
5)正式办理免办3Cren证周期一般为叁至柒个工作日;
6)审批通过后:上海地区的申请企业,我处将《申请免办3Cren证证明告知书》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申请企业报检;浙江、宁波、江苏地区的免办3Cren证申请企业,我处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ren证证明》原件邮寄至申请企业,并将《申请免办3Cren证证明告知书》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申请企业报检。
7)正式申请免办3Cren证(证明)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叁拾日内有效,逾期自动失效。
科研测试用汽车进口注意事项:
1:关于暂时进境测试车辆的监管问题:2007年7月30日,总署下发《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署监发〔2007) 308号),对《管理办法》第三条中的“货样”作出解释,即,“用于展示、操作演示、供订货参考,以及被检测、测试的货物样品”。2008年2月26日,总署又对外发布海关总署第12号公告,明确了作为“货样”的暂时进境测试车辆应以进入中国市场为前提和目的。鉴此,今后以进入中国市场为前提和目的的暂时进境测试车辆,可按照《管理办法》第三条中“货样”办理暂时进出境手续;不以进入中国市场为目的,纯粹是面向全球市场进行研发,主要用于在国内对前期设计和研制车辆的功能进行测试,或者以收集测试车辆各类研究数据为目的暂时进境测试车辆,如能够证明相关项目属国家项目,应按照《管理办法》第三条中“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办理暂时进出境手续,由直属海关根据《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署监发(2011) 244号)相关规定上报总署审批,该类测试车辆原则上不能延期,期满复运出境,不得留购,若确有延期需求,须一事一报由总署审批。
2:关于暂时进境测试车辆的税收征管问题:根据《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及其释义,按照“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的暂时进境测试车辆属于“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因此,按照“货样”或者按照“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的暂时进境测试车辆均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但应按照《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规定提交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上述暂时进境测试车辆每种车型不应超过2辆,并应在初次暂时进境时明确每种车型的测试项目和时限。通过租赁方式进口研发测试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以租赁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并按照租金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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