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ATA申办科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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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ATA申办科研设备
4条
1、 由经海关批准的暂准进口地境内的公、私机构运进的广播、电视制作和播送设备以及经过特殊改装的广播、电视车辆及其设备在暂准进口时,不应再填报海关单证或提供保。
2、 海关当局可以要求提供本条1款所述设备的清单或详细目录,以及复出口的书面(1)(2)。
注释(1):本条是根据1985年世界海关合作组织关于广播电视制作与播送设备的暂准进口
的建议书制定的。在假设此类设备不按规定复出口的风险可以忽略的前提下,海关认为仅提供此类设备的清单或详细目录并附带复出口的书面是充分合理的。有关此项海关手续简化的具体内容、法律效用及其积极意义,请参看公约主约4条的注释(1)。另外,上诉便利只提供给由经海关当局批准的暂准进口地境内的公、私机构运进的此类设备。
注释(2):其他设备应按照公约主约4条的规定提交海关单证并提供保。根据公约
主约5条以及附约A2条的规定,缔约国如果要求为暂准进口填报海关单
证并提供保,应接受暂准进口单证(ATA单证册和CPD单证册)。有关海关
单证的具体内容,请参看公约主约4条的注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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