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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监制并负责解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11条规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购房人办理交付手续。”以此规定,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通知购房人办理交付手续是开发商的约定义务,而且采用约定的方式——书面通知,所以一般采用房屋交付公告登报的方式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