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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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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补充:
某企业是我公司的债务人,纠纷已经法院判决并进入执行阶段。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张三经济能力强,子女在国外有住房,我们可以申请法院对张三采取什么样的惩戒措施?

律师回复: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企业限制消费措施,同时要求将法定代表人张三一并限制消费措施。如果张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应当纳入失信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视情节可以对其罚款、拘留。

参考法条:

《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1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以上宾馆、酒店、yezonghui、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四)租赁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案例索引:

(2016)鲁0181执异29号

律师提醒:

为避免“老赖”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手段解除对其限制,可以尝试申请法院向工商局下达禁止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保全措施。

关于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将张三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暂时没有法律依据,对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资产采取保全限制措施,暂时也无法律依据。执行申请人和法院操作中应注意。

另,对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期间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实务中法院继续保持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限制,这对于有效打击逃废债务现象有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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