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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国内申请人
4.2.1.1 内地 (大陆) 申请人
4.2.1.1.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 。 " 申请人名称" 与 " 申请人章戳" 处所 盖章戳以及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
"申请人地址" 应当与身份证明文件记载地址一致 。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
市 、县等行政区划的 , 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写其身份证明文件上标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无须填写 " 申请人国籍/地区" " 申请人名称 ( 英文) " " 申请人地址 ( 英文) " 。
4.2.1.1.2 自 然 人
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 。 " 申请人名称" 与 " 申请人签字" 处的 签字以及所附身份证明文件 、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 。 申请人是自然人 的 , 还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的 , " 申请人地址" 应当冠以省 、 市 、 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完整 填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写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上标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无须填写 " 申请人国籍/地区" " 申请人名称 ( 英文) " " 申请人地址 ( 英文) " 。

商标代理委托书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 应当提交代理委 托书 , 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 , 并由委托人在 "委托人章戳 (签字)" 栏盖章或签字。
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使用规范简体汉字完整填写 , 包括委托人名称 、地址 、代理 权限 、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 国籍 。相关内容应与申请书一致。
商标代理委托书中委托人名称 、 委托人章戳 (签字) 应与申请书中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章戳 (签字) , 以及所附身份证明文件 、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一致 。 委托人章戳 (签字) 应当清晰完整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 , 可以签字; 其他委托人应当加盖公章 , 不 得使用合同章 、章 、业务章等其他章戳。
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为原件 。 通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申请的 , 应当上传商标代理 委托书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 扫描件内容应当完整 、清晰。

商标申请声明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的 , 应当在 " 商标申请声明" 栏声明 , 并附送相关 文件 。 申请人未声明的 , 视为不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 不对其所附相关文件 进行审查。
以三维标志 、颜色组合 、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 , 应当在 " 商标申请声明" 栏 声明 , 并附送相关文件 。 申请人未声明的 , 视为不以三维标志 、颜色组合 、声音标志 申请商标注册 , 不对其所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
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 , 应当在 " 商标申请声明" 栏声明 , 并 附送相关文件 。 申请人未声明的 , 视为以单一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 , 不对其所附相关 文件进行审查。
3.1.4 商标图样
3.1.4.1 一般图样要求
(1) 通过纸质方式提交申请的 , 在申请书的位置打印或粘贴商标图样 1 张 , 长和宽应当不大于 10 厘米 , 不小于 5 厘米。
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申请的 , 在位置按规定格式上传符合要求的电子文件。
(2) 商标图样应当清晰 。商标中包含文字的 , 文字部分应当清晰可辨识。
(3) 以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 , 应当提交着色图样; 不颜色的 , 应当提交 黑白图样。

申请资格
(1)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 , 应当符合 《 商标法》 第四条的规定 。 申请人所提交的 身份证明文件已证明其符合规定的 , 无须另行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申请人为内地 (大陆) 自然人的 , 应提供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合同复印件 (申报类别以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等表明申请人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 , 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集体商标相关文件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 ) 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 , 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 使用 , 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的 , 除满足商标注册申请一般文件要求外 , 申请人还应提交使 用管理规则 (包括集体组织成员名单)。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 , 还应当提交证明其或其委托机构有监督检测能 力的证明文件 , 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授 权文件 , 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证明 , 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 质量 ) 信誉或其他特征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决定的关系 说明 , 以及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

需要补正的情形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 , 但是有以下情形需要补正的 , 通 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4.2.1 申请事项
(1) 申请人为自然人 , 未按要求填写身份证件号码的。
(2) 申请书中申请人地址与身份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 或者未详细填写地址的。
(3) 申请书中申请人名称或地址中含有非中文简化汉字的 。 例如申请人名称 、外 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名称中含有繁体字 、 日文文字的 , 或是外国申请人中文名称未 完整翻译为中文的。
(4) 外国申请人 , 未填写申请书中申请人英文名称或地址的 , 或者英文名称或地 址与身份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 或者英文名称或地址含有非英文文字的。
(5) 外国申请人未填申请书中 "申请人国籍/地区" 的 , 或者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 文件不一致的。
(6) 外国申请人未填写申请书中 "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 " 国内接收人地址" "邮政编码" 栏的 , 或者填写内容不正确的 (如非中国内地 (大陆) 地址) 。
(7) 国内申请人填写申请书中 " 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 " 国内接收人地址" 栏的。
(8) 未在 "商标申请声明" 栏声明以三维标志 、颜色组合 、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
册 , 但在 "商标说明" 栏内明确说明以三维标志 、颜色组合 、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的 (注意: 经补正 , 申请人仍未在 " 商标申请声明" 栏声明的 , 视为不以三维标志、 颜色组合 、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 不对其所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 。
(9) 申请书中申请人章戳与申请人名称一致 , 但非公章的 (如合同章等) 。
(10) 声明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 未附送相关文件的 , 或者附送相关文件 不齐备的。
(11) 申请事项中存在依照 《商标法》 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应补正的其他情形

委托事项
(1)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 代理机构未在申请书上盖章的 , 或者章戳不清晰无 法辨认的 , 或者与申请书或委托书中代理机构名称不一致的。
(2)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 但未提交代理委托书的; 声明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 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 但未报送其他共同申请人委托书的。
(3)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 委托人未在委托书上盖章或签字的 , 或者委托人章 戳 (签字) 不清晰无法辨认的 , 或者与委托人名称 、 申请书中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
(4)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 委托书未载明代理机构名称的 , 或者与申请书中内 容不一致的。

邮寄提交的
以邮寄方式提交的 · 以异议人寄出的邮戳日为准; 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 · 以商标注册部门实际收到日为准。
异议人根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主张实际邮戳日 的 · 可以提交县级以上邮 政部门出具的加盖红色公章的实际递交日证明。
挂号信有两个寄出邮戳的 · 采信经审查核对与中国邮政集团官网记录的邮路信息 一致的寄出邮戳日期。

不予受理
商标注册部门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 , 经审查 ,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 不予受理 , 书 面通知异议人。
异议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 , 不予受理:
(1) 异议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 包括涉案商标尚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 、 异议 申请在初步审定公告当天提出和异议申请日期超过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限三种类型;
(2) 异议人主体资格 、异议理由不符合 《商标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
(3) 异议申请缺少身份证明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是外文的 , 应当 附送中文译文 , 未附送的 , 视为未提交该证明文件);
(4) 异议申请无明确的异议理由 、事实和法律依据;
(5) 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 、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 包括异议人以相同理由先后直接递交和委托代理机构递交以及异议人以相同理由先后 委托不同代理机构提交的情形 。 按收文日期 , 在确保件异议申请受理的前提下 , 后续的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6) 异议申请未按规定使用中文;
(7) 未按规定缴纳异议费用;
(8)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未委托依法设立的 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异议申请;


(9)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未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异议申请;
(10) 异议人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
(11) 异议人申请撤回商标异议申请且异议申请尚未受理;
(12) 其他按照 《商标法》 及其实施条例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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