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矿山工程设备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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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设备评估特点
1.机器设备类资产一般是企业整体资产有一个组成部分,它通常与企业的其他资产,如:房屋建筑物、土地、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共同完成某项特定的生产目的。一般不具备立的获利能力。所以在进行机器设备评估时,收益法的使用受到很大限制,通常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
2.对于整体性的机器设备,它是为了实现某种功能,由若干机器设备组成的有机整体。在进行价值分析时应注意资产之间的有机联系对价值的影响,整体的价值不仅仅是单台设备的简单相加。
3.机器设备有一部分属于不动产或介于动产与不动产之间的固置物,它们需要的或在一段时间内以某种方式安装在土地或建筑物上,移动这些资产将可能导致机器设备的部分损失或完全失效。
4.影响机器设备磨损的因素很多,设备的磨损、失效规律不易确定,个体差异较大。确定贬值往往需要逐台地对设备的实体状态进行调查、鉴定。
5.设备的贬值因素比较复杂,除实体性贬值外,往往还存在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有关的能源政策、环保政策等,都可能对设备的评估价值产生影响。
机器设备评估的流程
(一)明确评估目的
确定评估对象、范围和选择评估价值类型和方法的关键。
(二)清查机器设备,明确评估对象。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根据账面资料,清查核实机器设备实有量,主要发现多余或隐匿设备。
2.明确评估的是单台设备还是组合设备。
3.确定评估对象,主要是要划清机器设备与流动资产中低值易耗品的界限;还要划清机器设备与不动产的界限,如用于安装机器设备的底座,是否作为机器设备价值的部分,应根据评估目的来判断,单项设备出售的评估中,往往不应包括这部分,而在整体评估中则可以包含。主要问题是避免漏评和重复评估,评估价值的真实性。
(三)对机器设备进行必要鉴定。
确定其适用性、可用度以及主要技术参数。
(四)研究确定评估方法,搜集和处理有关信息资料。
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服务行为。
法定评估: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采矿权确认
关于采矿权管理的三个法规已明确授权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的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即国土资源部是评估结果确认机关。 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分国土资源部直接确认和委托确认两种形式。 国土资源部确认:国土资源部部颁发采矿权证的、采矿权股票上市的和生产规模为大、中型以招标形式出让的。 委托确认:部确认之外其他采矿权评估确认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权管理机关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权管理机关确认后填写责任书连同评估报告一并提交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采矿权评估确认书进行编号、盖章,并下发确认书。
探矿权备案
根据关于矿业权管理的三个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无论是出让评估还是转让评估,其评估结果均须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1.国土资源部备案 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工作按核收-备案-存档程序进行。
1)核收 负责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的工作人员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矿业权评估指南》关于矿业权评估报告格式的要求进行核查。具体核查内容包括: (1)核查评估报告是否在备案范围之内。 在备案范围内的探矿权出让评估报告须是: 由探矿权出让机关委托评估( 有效证明文件是出让机关的评估委托书或双方的评估委托合同书); 评估对象是公告过的国家出资勘查并形成的矿产地(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公告)。 勘查资金性质为国家财政(地勘费、资源补偿费、专项基金)出资。(有效证明文件是勘查项目任务书。对于1998年240号令发布后新登记的探矿权,无论出让时是否收取了探矿权价款,均要看这次登记后勘查资金的性质决定是否在备案范围内,而不追溯登记前已有勘查工作的出资性质。对于1998年2月12日以前即获得并延续至今的探矿权,则看整个勘查史中勘查资金的性质。) (2)核查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格 (3)核查评估报告的格式、附件是否、规范。评估对象是否为有效探矿权。 在上述核查中没发现问题,进入下一程序。在上述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备案申请人,并将评估报告退回备案申请人。备案申请人将问题解决后重新申请备案。再次核查已符合要求的,进入下一程序。
2)备案 负责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的工作人员将核查通过的评估报告随同《探矿权评估结果备案审批表》呈送处长,处长复核后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向备案申请人出具《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核收证明》。不准予备案的,以书面形式向备案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评估报告和有关文件。
3)存档 对准予备案的评估报告进行登记和存档备查。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部门部备案之外其他探矿权评估。
现场调查阶段
1.现场清点设备,查阅主要机器设备的建造合同、设备明细表、结算协议、交接协议、厂修记录等技术资料和文件,并通过向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详细了解设备的现状和对重要设备进行必要的详细勘察,掌握设备目前的技术状况。
2.根据现场勘察结果进一步修正企业提供的评估申报明细表,然后由企业盖章,作为评估的依据。
3.对评估范围内的设备的产权进行核查,如:抽查机器设备的建造合同、发票、所有权登记证书等。
机器设备是企业重要的实物资产,对机器设备的核查验证在于机器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权属、使用状况和账面价值的真实性等,这是合理评估机器设备价值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