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怎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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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备案清单材料清单:
1.营业执照照片或扫描件,如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2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明或租赁合同、经营场所产权证或,如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技术人员明、技术职称或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请人应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配备相应岗位人员,人员条件应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8号,2019年修订)的要求。
4.按照网页选项要求添加设备型号及数量,需校验的设备需上传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扫描件或者照片。
5.维修管理制度,包括①安全生产管理、②车辆维修档案管理、③配件管理、④质量管理、⑤设备管理、⑥人员培训制度;所有维修企业需制定并提交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 16739,《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18189相关条款;加盖公章。
6.环境保护措施,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并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加盖公章。
再来说一下办理汽车维修其他需要的材料,汽车出了大家普遍见到的小客车,摩托车,大客车,大货车以外,还存在着一些从事危险品运输的货车,比如一些危险化学品,易爆品,易爆液体,易爆气体,易燃固体等,还有一些经营大的企业涉及连锁经营,这种情况下需要更多的材料,以下已为大家列出:
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一)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还应制定并提交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②安全管理人员汇总表和③安全操作规程材料;加盖公章。(窗口办理需填写《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二)从事连锁维修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还需提供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以及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的承诺书;加盖公章。(窗口办理需填写《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办理及办理人明。
申请条件包括:
a)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b)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c)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d)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e)机动车维修企业划分为一、二、三类,各类企业的具体条件执行《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8号,2019年修订);
f)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有的安全操作规程
汽车维修企业等级的含义:
根据原交通部的(GB/T 16739.1-3-1997)部颁标准,汽车维修企业共分为三类。
一类: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也可从事汽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
二类: 从事汽车一、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
三类: 从事汽车专项修理和维护,主要如车身,涂漆,装饰座垫,水箱,轮胎,曲轴修磨,镗缸,电气等专项维修;通过对以上三类划分就大致明白他们应具有的技术人员、组织管理及设施设备、经营规模等情况。
填写要件时如何选择“经营类型”和“业务类别”?
经营类型:4S店或者经营纯进口车业务的业户点选“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授权维修”、其他业户点选“综合修理”如业户涉及“连锁经营”一并点选。业务类别:小型车维修企业点选“汽车维修”、摩托车维修企业点选“摩托车维修”、工程机械车辆或轮式机械车辆维修点选“其他机动车维修”。
备案材料中设备设施列表中的设备是否需要全部填写?哪些设备需要上传校验报告?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要求,①根据业户实际情况选定“项目种类”后,会自动弹出设备列表,所列设备的型号数量都需填写(柴油设备和燃气设备如不涉及相关业务可不配置)。②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合格并上传计量检定合格。
1、业户如何查询自己是否备案成功?备案成功后是否有纸质凭证?备案成功后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业户备案成功后系统自动向负责人预留发送备案编号,同时将会在“天津市汽车电子健康档案信息服务网”进行公示,备案编号是您备案成功后备案机关发放的凭证,请妥善保存,备案不设置有效期限,为长期有效。如不再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需提前30天办理备案注销业务。
2、备案材料中关于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土地使用权及产权等需要上传哪些相关材料?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如果经营场地为自有房产只需上传产权证或;如果是企业租赁的经营场地需上传①产权证或、②场地明或租赁合同;加盖公章。
3、备案材料中维修管理制度都包括什么?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