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森堡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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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森堡的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卢森堡与外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条约》,公司税可获一定减免。
(2)2007年12月31日后在卢森堡所设立的公司,使用自己公司知识产权所获得收入中,80%的收入免于征税。
(3)投资部分品种卢森堡国家债而券所获利息收入可获减税。
(4)卢森堡控股公司从其投资对象(支付方)获得分红,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免税:
母公司控制支付方10%以上股权或控股额超过120万欧元,且支付方支付股息时上述控股行为持续12个月以上;
支付方为以下公司之一:卢森堡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等同于卢森堡税制的非居民有限责任公司。
另外,如上述控股条件未达到但支付方为上述所列公司之一,亦可享受高50%减免。
(5)母公司若出售其控股子公司股份,获得资本收入可免税,需满足以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时间在连续12个月以上且控股比例不低于10%或控股额在600万欧元以上;子公司满足上述(1)中所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