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其中,经营范围应当载明经核准等级的生产经营项目和商品类别。经营方式包括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装卸、修理服务、咨询服务等等。合伙企业如果确定了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登记事项中还应当包括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分支机构的情况。
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较为灵活,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有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公司的出资方式不允许以劳务出资,除货币出资外,凡用食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注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那么他们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有一份书面的合伙协议,该协议是确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并且需要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后签名、盖章生效。
3. 合伙人需要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这些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劳务也可以作为出资,但通常于普通合伙人。
4. 合伙企业有一个明确的名称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场所。
5. 根据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可能还有其他特定的条件需要满足。这些条件可能因地区和行业而异,因此建议在具体申请前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法律人士。
6. 申请人需要提交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申请材料。如果材料且符合要求,企业登记机关应能够当场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否则,登记机关将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