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肤乳液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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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肤乳液检测报告在实际应用中非常广泛。
2015 年 12 月 23 日,国家食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公告(2015 年 268 号),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规定化妆品中菌落总数≤500 CFU/g 或 CFU/mL(眼部化妆品、口唇化妆品和儿童化妆品)、≤1000 CFU/g 或CFU/mL(其他化妆品),霉菌和酵母菌总数≤100 CFU/g 或 CFU/mL,耐热大肠菌群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铜绿假单胞菌不得检出。化妆品中有害物质限制:汞1mg/kg(含有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铅 10mg/kg,砷 2mg/kg,镉 5mg/kg,二噁烷 30mg/kg。本规范适用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经营的化妆品(仅供境外销售的产品除外)。
2019 年 9 月 15 日,国家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规范》规定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可通过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检验检测机构相关信息后承担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尚未开展检验的,应当按照《规范》规定要求开展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已开展检验的或境外实验室已完成防晒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该检验报告可继续在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时使用。已完成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原有检验项目与《规范》不一致的,应在本公告发布后一年内,按照《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要求(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除外),补充完成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补充完成的检验报告,应当在产品行政许可有效期延续申请时提交,或者在产品备案确认继续生产时提供备查。
2020 年 12 月 31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35 号)《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 年 14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年5 月 1 日起施行。 十三条 申请注册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应当按照国家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申请资料。需要相应的安全性评价报告。二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注册备案管理等规定,开展化妆品研制、安全评估、注册备案检验等工作,并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规范要求提交注册备案资料。包括安全检验报告、评估资料。化妆品相关检测书。
2021 年 4 月 9 日,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 年 50 号)(1)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的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2)2021 年 5 月 1 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 2023 年 5 月 1 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3)2021 年 5 月 1 日至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 2022年 5 月 1 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化妆品注册备案需要相应的功效宣称评价报告。九条 具有抗皱、紧致、舒缓、控油、去角质、防断发和去屑功效,以及宣称温和(如无刺激)或量化指标(如功效宣称保持时间、功效宣称相关统计数据等)的化妆品,应当通过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方式,可以同时结合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十条 具有美白、防晒、防脱发、滋养和修护功效的化妆品,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具有美白、防晒和防脱发功效的化妆品,应当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并出具报告。十一条 进行特定宣称的化妆品(如宣称适用敏感皮肤、宣称无泪配方),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的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通过宣称原料的功效进行产品功效宣称的,应当开展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功效宣称评价试验证实原料具有宣称的功效,且原料的功效宣称应当与产品的功效宣称具有充分的关联性。
2021 年 4 月 19 日,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 年版)》的公告(2021 年 51 号)(1)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前,依据《技术导则》的要求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2)为规范指导化妆品安全评估工作,《技术导则》提供了化妆品产品安全评估报告的完整版和简化版示例。在 2024 年 5 月 1 日前,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按照《技术导则》相关要求,提交简化版产品安全评估报告。即 2021 年 5 月 1 日之前提交简化版安全评价报告,之后提交完整版安全评价报告。化妆品相关检测书。
2021 年 8 月 6 日,《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21 年 7 月 26 日市场监管总局 12 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三十一条 化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包括常规 9 项(重金属 4 项、微生物 5 项)的检测。
2022 年 1 月 7 日,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实验室,至少具备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等微生物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并检测环境、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施、设备、仪器和试剂、培养基、标准品等满足检验需要。重金属、致病菌和产品执行的标准中规定的其他安全性风险物质,可以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