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公司的主要类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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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开曼群岛《公司法》(“Companies Law”)将公司区分为普通居民公司、普通非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
普通居民公司是在开曼境内从事商事活动所使用的主要商事主体类型,其由开曼公民控股,每年都召开股东会,并将公司股东信息等内容进行年度申报。同时,公司的股东名册也需留存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随时供公众查阅。
普通非居民公司虽然不要求由开曼公民持股,但其也不被允许在开曼境内从事任何商事活动,同时其还需要满足符合居民公司类似的监管要求。
类似于普通非居民公司,豁免公司除非经特别申请,否则不得在开曼本地从事商事活动,不过《公司法》同时赋予了豁免公司多项优惠措施,使之成为应用为广泛的离岸公司主体,下文将着重围绕《公司法》关于豁免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简要介绍。
除上述几类公司类型外,开曼群岛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引入了类似于美国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LLC”)的概念。有别于上述几类公司,LLC主要通过“LLC协议”的方式约束各方投资人,LLC也没有股票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每位投资者持有的权益份额,并根据“LLC协议”享有投资者的相关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