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办理要求: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
3、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6、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 法律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报废汽车拆解场地的要求是什么?
根据国家标准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面积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其中,作业场地应当在6000平方米以上。报废汽车的储存场地需要进行樱花防漏处理。法律依据:《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要求:1、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0平米,其中作业场地(包括存储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6 000 平米。2、报废汽车存储场地(包括临时存储)的地面要硬化并防渗漏。3、拆解场地应为封闭或半封闭车间,地面应防止渗漏。拆解车间应通风、光线良好,安全防范设施,并远离居民区。4、应设置旧零件仓库。5、存储场地和拆解车间的总排水口应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与其相接的排水沟。
报废机动车拆解厂内转移报废电动汽车和动力蓄电池应进行固定,防止碰撞、跌落。场地内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使用应满足GB 2894中关于禁止、警告、指令、提示 标志的要求。应按照GBZ 188的规定对接触汽油等有害化学因素,噪声、手传振动等有害物理因素的作业人 员及粉尘、电工、压力容器等作业人员进行监护。